宿州市乡村振兴局网络舆情监控工作制度
宿州市乡村振兴局网络舆情监控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更好的落实中央和省巡视中有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基础工作不扎实、实施精准脱贫方略有偏差等问题的整改,第一时间主动获取群众对扶贫领域问题反映,及时发现和处置网络舆情中涉贫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扶贫基础工作更加牢靠,落实政策更加精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网络上有关我市扶贫工作的舆情管理,舆情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论坛、新闻评论、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号、网络视频、电视媒体、广播、RSS、报纸电子版等。
第三条 市扶贫开发局成立局网络舆情监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张民同志担任组长,副局长陈迎冬同志担任副组长,局各科、办、中心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市扶贫开发局贫困监测信息中心承担本局相关舆情信息的日常收集、登记和上报。并定期汇总,整理成《扶贫舆情监测简报》,上报局领导。
第五条 不良舆情出现后,市扶贫开发局贫困监测信息中心需在第一时间呈送局网络舆情监控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阅处,确定舆情处理措施。
第六条 局网络舆情监控工作领导小组对需办理的舆情信息,及时召开有关成员舆情应急会,会商出舆情处理措施,签批到局各科、办、中心限时办理,办理结果要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到局网络舆情监控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处。
第七条 经局网络舆情监控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重大不良舆情应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根据指示开展舆情应对工作。
第八条 舆情宣传引导工作应按照会商措施实施。舆情处置期间,局相关科、办、中心要安排专人,时刻留意舆情发展动向,引导过程要不间断向本局网络舆情监控工作领导小组反馈,从而实现对舆情的正确引导,直至舆情缓退、平息。
第九条 对舆情信息迟报、漏报、瞒报以及在处置舆情未按照处置方案实施,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市扶贫开发局局党组根据相关条例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局网络舆情监控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开展网络舆情监控工作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政治上的敏感性和业务上的娴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