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6001862/202401-00017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安徽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4-01-10 发布日期: 2024-01-10 17:47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公众征集】关于征求《宿州市高新区制造类、服务类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公众征集】关于征求《宿州市高新区制造类、服务类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来源:安徽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1-10 17:47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555

各局室、分局(派出机构)、汴北行管会、高新建投集团、华瑞公司、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支持园区企业提质增效、做大做强,推动宿州市高新区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起草了《宿州市高新区制造类、服务类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先进行意见征集,请于2024210日前将反馈意见反馈至ahszgxy@163.com邮箱。

意见征集时间:20241102024210

联系电话:0557--3927518 3927907

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110


《宿州市高新区制造类、服务类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支持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有效投资、强化科技创新相关要求。

二、起草目的

促进优质生产要素集中集聚,为园区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提供有力支撑

三、起草依据

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宿政秘〔201940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四、必要性和可行性

优化投资环境,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鼓励和引导制造类、服务类企业入驻高新区标准化厂房。

五、起草过程

20231226日,高新区招商局组织起草了《宿州市高新区制造类、服务类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支持政策(试行)》,202413日,召集园区各局室分局(派出机构)进行座谈,听取相关意见,并于18日形成征求意见稿。

六、主要内容

《宿州市高新区制造类、服务类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支持政策(试行)》包括:新入驻制造类企业、已入驻园区制造类企业、已入驻园区服务类企业支持政策、对独立供地、总部经济、建筑业、商业和特殊行业等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等内容。


《宿州市高新区制造类、服务类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支持政策(试行)》

(征求意见稿)

 

各局室、分局(派出机构)、汴北行管会、高新建投集团、华瑞公司、企业:

一、制造类企业支持政策

(一)新入驻制造类企业

1.营销收入贡献奖励。对新签约入驻的制造类企业自约定的投产之日起,按照每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开票营销收入,第一年、第二年给予3%的营销收入贡献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1.5%的营销收入贡献奖励;第六年及以后年度以第五年度开票营销收入为基数对增加的部分给予2%的营销收入贡献奖励。

2.厂房装修改造(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由企业提供满足生产(不含办公用房、仓库)所必须的装修方案,经园区审核并组织进行装修改造,装修改造费用不超过500/㎡。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较大的企业一事一议

3.贷款贴息。对通过市场行为自主在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贴息。自企业申请贷款贴息之日起,贴息政策不超过3年(超过补贴年限的继期和展期不再享受)。园区协助企业申请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不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4.电费补贴。给予企业用电0.1/千瓦时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第六年及以后年度以第五年度用电量为基数,对新增加的部分给予0.1/千瓦时补贴。

5.科研经费补贴。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以企业年度申报且经认定的金额为准)给予20%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6.社保(人才)补贴。企业与务工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前二年对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给予20%的补贴,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10%的补贴;第六年及以后年度以第五年度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额为基数,对新增部分给予10%的补贴。

7.针对不同类型的制造类企业,营销收入贡献奖励可根据产业实际适当调整。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较大,产业示范引领较强的制造类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二)已入驻园区制造类企业

对于已入驻园区能正常生产经营、按照协议约定优惠政策已享受完毕的制造类企业,以后经营年度以协议期满时的年度开票营销收入作为基数,对增加的部分给予2%的营销收入贡献奖励;以协议期满时的年度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为基数,以后经营年度对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新增的部分给予10%的补贴;以协议期满时的年度用电量为基数,对新增加的部分给予0.1/千瓦时补贴。

二、已入驻园区服务类企业支持政策

对于已入驻园区能正常生产经营、按照协议约定优惠政策已享受完毕的服务类企业,按照以后每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开票营销收入,给予2%的营销收入贡献奖励;以协议期满时的年度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为基数,以后经营年度对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新增的部分给予10%的补贴。

三、其他

1.对独立供地、总部经济、建筑业、商业和特殊行业等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2.以上支持政策的落实依据项目投资协议书和本支持政策,由园区合同履约办负责考核。

3.本支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壹年。

4.本支持政策的最终解释权归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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