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2589/202306-00024 信息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成文日期: 2023-05-27 发布日期: 2023-05-27 15:56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公众反馈】《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公众反馈】《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来源:宿州市房管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5-27 15:56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42

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市房管中心形成《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房管中心网站就暂行办法内容征求了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5月26日,意见反馈途径为电子邮箱和寄送邮件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截至目前,公众意见反馈归纳如下:

一、公众来信、电子邮箱、邮件反馈,主要涉及《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的“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制定依据问题。

(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标准交存;

(二)配备电梯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标准交存;

(三)单独确权的车库(位)、储藏室,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标准交存,(人防工程除外)。

该标准是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七条规定测算制定的,规定具体内容为: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依据规定,市房管中心委托第三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本地区商品房建设工程单位造价进行测算:配备电梯的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5%的数据为110元/㎡;未配备电梯的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5%的数据应为80元/㎡。

结合本市实际,交存标准按最低限5%计算,符合相关规定。

二、对于电话咨询的群众给予解释说明,基本表示理解。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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