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关于宿州市人大五届四次会议第112号建议的答复
陈石科、井莉、仝太礼、张玉标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宿州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房管中心按照职责,从以下几方面开展相关工作。
一、完善物业服务管理制度体系
市房管中心已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宿州市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市政府常务会议已通过。重点解决了前期物业管理、业委会成立、物业人员素质水平、服务事项公示等问题。
(一)加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
1.落实前期物业管理。新建的物业服务小区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前期物业管理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我市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服务内容由双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在本意见实施前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街道(乡镇)、社区居(村)委会要积极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2.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监管。市房管中心完善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专家库,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监管,严把前期物业管理准入关。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应在销售现场明示小区物业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说明,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起始时间。
3.创新物业承接查验。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意见书明确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和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条件作为物业承接查验的重要内容。推行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参与物业设施设备移交,对承接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由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坚决杜绝缺项和“带病”交付。未落实整改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各县、区(园区)要依法依规完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明确业主委员会人选条件;街道(乡镇)、社区(村)及时指导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委会暂未成立的,鼓励由街道(乡镇)、社区居(村)委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代行相应职责;鼓励“两代表一委员”、公职人员、受教育程度高的人员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力争业主委员会中党员比例不低于50%。符合条件的居(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委员;街道(乡镇)、社区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人选推荐和审核把关,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毁绿占绿、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建立业主委员会履职负面清单,出现负面清单情形的,由街道(乡镇)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并提请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
(三)提升物业队伍水平。
分层类、分类别开展物业企业在职人员业务专业知识和关键岗位的技能培训;市、县区(园区)物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岗位技能竞赛和物业从业人员培训,提升物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四)推进服务事项公开。
在住宅小区内推广实施标准化公开公示栏,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公布包括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公共水电费收费标准、电梯运行电费、经营所得收益(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等内容。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城市管理、物业管理、公安、发改(价格)、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应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违法行为。强化业主委员会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小区公共收益、经费开支、维修资金使用等事项。
二、建立行政执法进小区机制
为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了宿州市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多部门联动长效机制,综合执法进小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受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住宅小区消防安全,规范小区停车秩序,有效解决小区内部车辆乱停乱放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加强配合,对违法违章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和书面报告,积极协助执法活动开展。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市房管中心
联系电话:3021724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