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解读】经开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沈志刚解读《宿州市花鸟宠物市场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为全面规范宿州市花鸟宠物市场管理,建设安全、文明、卫生、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宿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需要,结合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立宿州市花鸟宠物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市场监督、城管、交警、公安、街道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管理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权内,依法行使相应管理职能。
第二条 金海街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市场日常社会事务管理,河拐社区对市场文明创建、卫生保洁负有直接监督责任。
第三条 宿州市恒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嘉物业)继续履行与经开区管委会约定合同条款,在合同期限内,继续承担市场物业管理责任,享有市场发展收益权。
第二章 物业管理
第四条 恒嘉物业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制定市场物业管理办法,报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执行。
第五条 恒嘉承担市场物业管理包括以下项目:
1、市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应公共配套设施的管理、维修与养护;
2、市场内水、电、气、通信电缆、公共照明灯设备的管理、维修和养护;
3、市场内消防设施和公共安全管理;
4、市场内物防、技防等器材管理;
5、市场内公厕和公共环境卫生保洁;
6、市场内经营秩序的管理;
7、市场内交通秩序的管理;
8、市场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9、其他经开区管委会安排事项。
第六条 恒嘉物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规范企业运行管理,包括市场经营、物业服务、财务管理、安全生产、卫生保洁等管理制度,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第七条 恒嘉物业市场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申报物价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对各类收费事项应开具相关财会凭据,并留有存根凭证。
第三章 商铺管理
第八条 市场内以2019年5月30日建成店铺为基础,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变更构建物布局,对确需增加或者变更的由市场管理办公室呈报花鸟市场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第九条 宿州市新区建设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新区建投)投资建设的商铺由新区建投发包租赁,优先出租原市场改造拆迁户,剩余部分统一租赁给恒嘉物业;恒嘉物业投资建设的商铺自行发包租赁。市场内所有商铺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24年5月18日,签订的合同须报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条 市场各类经营业主应服从市场物业统一管理,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得破坏商铺墙体和基本框架结构;
2、不得私自改造水、电、燃气和污水管道;
3、不得随意改变承租摊位面积、门头招牌尺寸;
4、不得随意安装拆卸公共区域各种阀门开关、配电等设施设备;
5、不得改变、破坏门前地面;
6、不得私搭乱建、乱推乱放、乱拉乱扯;
7、不得经营来历不明和病变动植物;
8、不得违反本市相关大型犬类交易规定;
9、不得随意埋压、圈占、遮挡消防设施;
10、不得侵占、破坏市场安全物防、技防设备;
11、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新区建投在商铺租赁条款中明确约束物业管理相关事项,保证物业管理一致性。
第十二条 恒嘉物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市场游商管理办法,进入市场各类商贩必须遵守市场相关规定。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市场经营区域分花卉区、宠物区和自由交易区,各经营区域不得跨区经营。
第十四条 经营时间分为集中交易日和自由交易日,集中交易日为每周六、周日,自由交易日为周一至周五。
第十五条 花卉区和宠物区实行限时封闭管理。集中交易日禁止一切机动车辆通行,自由交易日限时车辆进出通商。
第十六条 自由交易区实行开放管理,不得收取任何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 恒嘉物业对市场经营秩序和市场容貌负主体责任,各入驻商铺业主按照“门前三包”要求,负责各自商铺门前卫生保洁。
第十八条 市场各出入口处设有公告栏,各业主不得随意在市场内外悬挂、张贴各类广告。
第十九条 各商铺摊位门前商品展示区,有序摆放经营商品,不得越过路缘石,门前堆放经营展示品,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米;不得堆放杂物、花土肥料等;门前不得私搭乱建,物业统一制式遮阳棚,配备统一垃圾桶。
第五章 车辆管理
第二十条 市场共设置5个免费停车场,金河路东段两侧、鹏程路东段北侧、金河二路两侧、金河三路两侧和金海六路停车场,分别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以上各停车场不得收取任何停车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商铺业主严格按车辆管理规定,集中交易日各商铺不得在门前停放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等应存放到市场指定的存放处,大件交易物品一律在自由交易日进行。
第二十二条 进出机动车必须按顺序线内停放,对越线、逆向停车等行为由交警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处罚。
第六章 监督监管
第二十三条 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市场监管,各职能部门依法对市场经营进行监督监管。
第二十四条 恒嘉物业对市场各类经营业主、商贩违反市场规定的,予以及时纠正,并报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对拒不整改造成公共设施损坏或影响市场正常经营的,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管理办公室提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恒嘉物业对各类商铺三次违反市场规定的或不接受市场管理处罚的,恒嘉物业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对新区建投出租商铺提出解除合同申请书。
第二十六条 恒嘉物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市场经营、环境卫生、文明创建、安全市场等要求管理市场。对不能达到管理要求和违反相关规定的,管理办公室分别给予告知、约谈、警告、取消管理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恒嘉物业有以下情形的,市场管理办公室责任告知整改:
1、违反市场规划私搭乱建,经调查属实的;
2、违反市场规定乱收费,经调查属实的;
3、损坏市场基础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的;
4、因管理不当造成上访事件,经调查责任明确的;
5、在市场经营、环境卫生、文明创建、环境保护、安全市场等检查中不达标的;
6、其他经开区下达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恒嘉物业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给予约谈;对约谈后仍不能整改到位的,给予警告;对警告事项仍整改不到位的,市场办公室提请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取消恒嘉物业管理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恒嘉物业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影响的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市场办公室提请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取消恒嘉物业管理资格。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