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反馈】【部门反馈】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反馈
2020年7月,我局就《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了31家单位意见,其中无意见27家,有意见4家:
无意见27家:市经信局、市交通局、市妇联、市经开区城管局、宿马园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管局、市房管中心、市供销社、鞋城管委会、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文明办、拂晓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27家单位
有意见4家:埇桥区分类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其中:市财政局提出意见2条,已全部采纳。市发改委提出意见2条,已全部采纳。
市司法局提出意见4条,已全部采纳。
建议删除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的处理规定,已采纳。
市司法局建议明确。我局已采纳,在《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二条 适用范围 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县城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
市司法局建议如何体现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艺多样复杂,我局已采纳,《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送审稿)要求生活垃圾“四分法”,不同的生活垃圾实行不同的处理方法。
市司法局关于“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处罚依据的建议,我局已采纳。
市供销社提出意见3条,采纳1条,未采纳2条。
“第十一条(五)供销社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建议修改,予以采纳,修改为“第十一条(五)供销社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管理工作,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区供销社建议修改“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供销社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区供销社建议修改“第二十五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可回收物运输至经供销社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以上2条未采纳,理由为根据《宿州市城区生活垃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市供销社职责“负责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管理工作,配合公安局取缔可回收物非法收购站点;出台引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发展的政策,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计量和处置流向的信息化管理登记制度,提供再生资源回收数据;完成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020年9月,我局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和我局门户网站就《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天数为31天,截至8年9月,收到公众反馈意见0条。
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