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反馈】宿州市主城区排水管理办法反馈意见汇总
环保局:
第二十二条改为 向公共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取得排污许可证。--拟采用
建议将二十七条最后一句“市主城区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监测信息”取消。
司法局:
鉴于一般规范性文件无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文中涉及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部分需有明确的上位依据。
埇桥区城管分局:
1、根据《中共宿州市委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宿发【2006】11号)文件规定,市级部门负责道路、下水道、广场等建设维护;区城管局分局无下水道维护职能。
2、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 (三)修改为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废渣和餐厨垃圾。--拟采用。
高新区:
1、第十三条中“排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如需变更,应事先征求市主城区排水主管部门意见”建议修改为“应事先征求管辖区排水主管部门意见”。
2、第十四条“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到市主城区排水主管部门办理接收管理界定、登记手续,明确建成后的接收、管理单位”建议修改为“应当按照规定到管辖区排水主管部门办理接收管理界定、登记手续,明确建成后的接收、管理单位”。
3、第十五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拆除、改动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市主城区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排水设施的费用。”建议修改为“报管辖区排水主管部门审核”。
4、第二十一条“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应依法建立排水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排水管理的信息化、智慧化”建议修改为“实现排水管理的信息化、智慧化、共享化”。
规划局:拟修改采用。
1、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片区用地规划调整时,应当征求市主城区排水主管部门意见。”没有文件依据,建议删除。
2、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主城区排水主管部门对涉及排水项目审查排水设计方案,出具排水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无出具审核意见的方案,规委会不予通过。”建议修改为:“市主城区排水主管部门对涉及排水项目审查排水设计方案,应组织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出具排水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拟采用
住建局、文广新局、商务局、水利局、教体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卫健委、交通局、宿马园区、经开区、鞋城管委会、城管局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