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宿公管委办〔202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1551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平台体系,现将《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
附件:《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30日
附件: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一、全市范围内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县区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相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鼓励中央、省等相关驻宿单位在宿州市实施的重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凡列入《目录》的各类省级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应经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同意。
二、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进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或部分交易环节仍留在原部门单位进行的,均属场外交易。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目录》及时跟踪其监管范围内项目入场交易情况,杜绝任何场外交易行为,切实做到“所有交易进平台,平台之外无交易”。应进场而未进场交易的,或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纪检监察机关将依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局)对《目录》
实行动态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等适时予以调整。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按照“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进场一项”的原则,将其他符合要求、具备条件的公共资源项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务服务局审核后,补充列入《目录》。对已进入《目录》,但依法不再适宜统一进场交易的项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务服务局审核后,按相关程序进行调整。
四、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目录》明确的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市政务服务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市直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的本行业监管细则,并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交易平台的综合管理,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及时发布各类交易信息,妥善保管进场交易记录和资料,依法为各类交易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交易服务保障和监督支撑。
六、对民间投资且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或交易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七、本《目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八、本《目录》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类别 |
项目内容 |
交易平台 |
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
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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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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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项目 |
(一)市级(含各园区)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施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包括土地整理等项目)。 |
市级 |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能分行业类别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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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县级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施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包括土地整理等项目)。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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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施工。 |
市(县)级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
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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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级国有投资企业控股投资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 |
市级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
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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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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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当年《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
市(县)级 |
按当年《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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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矿产交易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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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 |
由市自然资源局(含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市自然资源局)审批登记颁证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项目由县、区自然资源局(含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县、区自然资源局)审批登记颁证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项目。 |
市(县)级 |
1.国有土地使用权限市本级(含埇桥区、各园区)。 2.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3.开采由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以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 4.由县(区)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 |
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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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村集体产权转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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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转让 |
(一)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林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六)农业类知识产权; (七)依法可以交易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八)其他。 |
市(县)级 |
1.标的、起拍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 2.原则上50亩以上的集体土地、水面、山场等资源均要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流转交易。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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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县(区)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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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属企业国有产权及股权转让 |
市(县)级 |
国有产权或资产账面值或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的对外转让。 |
财政局(国资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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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本级单位资产处置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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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资产出租出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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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1.资产出售 (1)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出售; (2)股权转让; (3)在宿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单位原值 20 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上 (含50万元)的资产; (4)在宿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报废单位原值 20万元以上评估残值在 2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 50万元以上、评估残值在5万元以上的电子产品及仪器设备。 2.资产出租 原则上一律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拍租。单项房屋资产年租金收入评估价2万元以上(包含2万)或批量房屋年租金收入评估价5万元以上(包含5万)的项目必须进场交易。 |
财政局(国资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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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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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政资金非乙类医用设备 |
市(县)级 |
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单项合同或单台30万元以上医用设备。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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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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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有资产交易 |
市(县)级 |
按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供销财字〔2020〕38号)执行。 |
供销合作社 联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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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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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结余土石料出让 |
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含市人民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同意实施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结余土石料项目由县、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销售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结余土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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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1、因削坡减荷、消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一矿一策”原则,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同步组织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和土石料利用方案,方案应明确土石料利用量、利用方式、修复期限、修复效果等,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2、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优先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由县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销售,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生态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3、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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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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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特许经营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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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
市(县)级 |
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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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 |
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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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出让 |
发展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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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项目 |
城市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