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埇桥区公管中心经济师周媛媛《关于规范履约保证金交纳和退还工作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效率,规范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和退还工作,保障中标人经济利益,减轻中标人资金负担,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办制定了《关于规范履约保证金交纳和退还工作的通知》。
制定《关于规范履约保证金交纳和退还工作的通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履约保证金交纳及退还工作,推进流转效率,维护各方主体权益,我办制定了《关于规范履约保证金交纳和退还工作的通知》。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皖公管联办〔2021〕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修订《关于规范履约保证金交纳和退还工作的通知》。
2021年11月13日,草拟初稿。
2021年11月18日,通过宿州市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2021年12月21日,征求市公共资源交易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2021年12月31日,经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
2021年12月31日,通过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及公平竞争性审查,正式印发《关于规范履约保证金交纳和退还工作的通知》。
四、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履约保证金交纳及退还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招标投标环境。
五、主要内容(任务)
履约保证金交纳方式包括转账、银行汇票、支票以及由银行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担保等方式。明确了以非保函方式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以保函或担保方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遵循的制度,明确了招标人不得强制中标人采用唯一方式交纳,建立了未交纳履约保证金报告制度。
招标采购人须按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方式、金额、条件和时限等,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六、创新举措
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和退还工作相关制度,明确“谁收取、谁约定”,并要求招标人需将约定内容明确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中。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考虑
持续规范我市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