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宿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协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规范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和监督工作,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675号)、《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2018〕 31号)、《安徽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皖残联〔2020] 44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8〕25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残疾儿童提供诊断、评定、治疗、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由县级以上残联会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认定并签订康复服务协议的机构。定点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1. 起草初稿
2020年10月30日省残联印发《安徽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残联开始认真研究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市级管理办法,通过参考其他地市,征求市直相关单位意见及建议等一系列程序,对本市管理办法进行起草。
2.征求意见
形成初稿后再次征求联合发文部门意见,根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直至定稿。
3.正式印发
2021年9月29日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为宿州市残疾儿童提供布局合理、就近就便、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康复机构。兼顾公办与民营,鼓励各类康复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促进康复服务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康复服务质量,确保残疾儿童安全及康复效果;合理控制康复服务成本,提高康复服务资源利用效率。
五、主要内容
一、申报定点机构应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合法执业资格,有稳定的经费来源。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能够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康复服务,建立完善的康复服务、安全、卫生、档案、财务、家长培训等内部管理制度。未发生过严重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和恶性案件,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原则上开展所申请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项目满两年(含两年)且申报单一服务项目类别的残疾儿童在训人数不低于 20人。
二、申报定点机构场地设施要求选址安全、交通方便,远离污染区、灾害易发区 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与贮存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活动用房采光、通风良好,所在场地原则上设置在公共建筑的三层及以下,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各单项类别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场地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且生均实际教学活动面积不少于7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不少于50平方米,听力语言康复机构测听室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在机构出入口及儿童活动区域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视频记录至少保存3个月。
三、申请机构要先向属地县区残联提出申请→县区残联及时登记受理(对于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县区残联会同机构登记机关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对申请提交的材料,开展现场评估、核查,并将符合条件的材料于10月底前报市残联→市残联于12月底前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进行现场评估核查,作出是否符合定点康复机构准入基本标准的初步结论,并将该初步结论反馈申请机构及所在地残联。
县区残联将初审通过的机构名单报市残联,由市残联组织相关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在残联官网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对申请机构是否符合标准的结论认定,报省残联备案。
各县区残联应当及时与定点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机构在公示后30天内不签订服务协议的,视为自行放弃。
六、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工作目标、落实配套政策,做好相关任务的实施工作。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正面宣传和典型宣传,争取各方面的有力支持,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
七、合法性审查和会议审议通过
文件经过向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征求意见,联合发文,对申请残联定点机构进行了规范,试行文件,没有合法性审查和会议审议。
八、下一步工作考虑
提升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为宿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提供更加优质的康复服务机构。
政策咨询部门:市残联康复科
解读人:宿州市残联康复科科长-谷成娟
联系人:宿州市残联康复科-梅倩
联系电话:3058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