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申领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残联发〔2011〕8号)
二、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盲人,可以申请“资格证书”。
(一)2009年9月1日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二)2009年9月1日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的;
(三)2009年9月1日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满15年的;
(四)2009年9月1日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不满15年,并且通过国家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五)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通过国家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三、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医疗按摩资格的盲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原件及复印件;
(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盲人);
(五)盲人医疗按摩相关专业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五)项的盲人);
(六)医疗机构开具的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年限证明(适用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四)项的盲人);
(七)国家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四)、(五)项的盲人);
(八)近期二寸免冠照片2张(3.3 cm *4.8cm);
(九)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事流程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3045568
审查: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 3055283
决定:行政审批科负责人 3021705
办结:窗口工作人员 3045568
五、办理时限
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至省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盲人按摩指导中心。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七、数量限制
无
八、决定证件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
九、年审要求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每2年审核登记1次。申请年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年审申请表;
(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
(三)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在医疗机构中的执业证明;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残疾人联合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符合年审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年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办理年审手续。年审合格的,在“资格证书”的备注位置粘贴年审合格标签。未通过年审的“资格证书”无效,不得继续使用。
十、注意事项
(一)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资格证书”,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损毁。
(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破损或者遗失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单位申请换领或补发。因“资格证书”破损需换领的,应当交回原“资格证书”。因“资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发的,应当先在省级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上刊登“资格证书”遗失公告,方可办理“资格证书”补发手续。
换领或补发的“资格证书”,使用原证书编号。
(三)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模式对其执业行为进行管理。
(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执业前,应当到负责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先到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备案,然后到新执业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备案。
(五)为申请“资格证书”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资料,以及违反规定出具审核证明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非法取得“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由发证部门取消其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并收回其“资格证书”。
(六)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由发证部门收回其“资格证书”。
(七)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残联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上一级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责令改正,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发放及使用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统计,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备案,并同时报当地同级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资格证书”的发放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
十一、窗口电话
0557-3045568
十二、监督电话
0557-3053720
十三、办理地点
宿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残联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