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宿州监管分局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萧县王寨分理处等十家分理处升格的批复
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分行:
你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萧县王寨分理处等10个网点升格的请示》(农银宿发〔2023〕 59号)收悉。根据法律、法规和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许可规章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王寨分理处等十家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具体情况如下:
1.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王寨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王寨支行”。
2.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青龙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青龙支行”。
3.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白土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白土支行”。
4.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刘套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刘套支行”。
5.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灵西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灵西支行”。
6.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高楼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高楼支行”。
7.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凤河路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凤河路支行”。
8.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刘圩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刘圩支行”。
9.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西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西支行”。
10.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南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南支行”。
二、核定业务范围:按照管辖行授权的业务品种开办。
三、请你行收到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复、介绍信、领证人身份证明材料和原《金融许可证》到我分局办理换证手续。同时,应自我分局批复之日起在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我分局报告相关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四、涉及企业登记、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