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关于印发宿州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关于印发宿州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宿州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当前,宿州经济处于发展的关键阶段,为有效应对整体经济下行压力,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银监会、安徽省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银行对宿州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确保总量,保持信贷合理平稳增长
(一)合理把握信贷总量和节奏。各银行业机构要合理把握信贷投放总量和节奏,确保信贷总量与宿州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投放节奏与实体经济运行规律相衔接。要围绕支持实体经济这一主题,深入挖潜,做到“信贷支持力度不减、方向不偏”。法人银行机构在符合信贷要求的情况下,要结合自身业务发展特点和风险管控能力,用好用足政策。确保今年全市各项贷款增量不低于去年水平,社会融资总量适度增长,有效满足实体经济合理资金需要。
(二)充分发挥各类信贷产品作用。各银行机构要规范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其他信贷产品,发挥其补充作用。要积极做好其他信贷产品的监测,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的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确保其他信贷资金真正用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三)用好增量盘活存量
各行既要用好增量,优化新增贷款投向,又要大力提高存量资金使用效率,通过盘活资金、提高转速,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利用好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流转政策,加快信贷资产流转。同时要加大不良资产处置核销力度,用足贷款核销等政策空间,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积极采用市场化手段,多渠道、批量化处置不良资产,为新增贷款腾出空间。要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前提下,通过回收再贷、贷款重组,以及发放并购贷款推动低效企业兼并重组等方式,充分盘活沉淀在低效领域的信贷资源。
二、优化结构,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四)支持重点建设和重点项目发展。各银行机构要全面落实各项金融扶持政策,推动大平台、大项目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思路,综合运用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同业合作等方式,加大对产业集聚区、重点物流基地和宿马园区、惠民工程、互联网+等重点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强化与政府及项目实施方的联动机制,深入摸排,优先满足在建、续建重点项目后续建设资金需求。
(五)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龙头企业发展。积极推动通过并购贷款等形式,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资源。围绕产业特点,加强金融创新,推进县域经济振兴。各银行机构要全面落实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继续加大对以工业强市兴县、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信贷支持,逐年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比例。要加大存量贷款结构调整步伐,完善信贷退出机制,把信贷资源从落后产能中脱离出来,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腾出空间和资源。
(六)持续推动工业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领会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出工业主导地位的要求,坚持把工业强市兴县作为推动发展的第一要务,以信贷支持全市完成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360亿元的目标,对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方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投入方面要给予重点扶持,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促进工业质量和效益的提升。
(七)支持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银行机构要大力支持市政府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对市政府实施的重点工程,要提供信贷支持。
三、落实责任,强化对信贷薄弱环节的支持
(八)服务三农持续发展。各银行机构要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围绕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农村综合环境整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积极落实金融强农惠农政策;要以中心镇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农业“两区”建设、农村住房改造等为重点,进一步加大信贷支农力度。确保完成2015年全市涉农贷款增量和增速“两个不低于”,持续推进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
(九)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银行机构要深化风险定价、独立核算、贷款审批、激励约束、人员培训、违约信息通报等机制,通过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各银行机构要切实贯彻落实银监会一季度出台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文件,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可得性和便利度,推动信贷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鼓励各行在小微企业集群地区设立小微专营支行,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的目标。
(十)着力提升民生金融。各金融机构要树立“普惠金融”的理念,做好民生金融服务,促进实现经济包容性增长。要根据城乡居民消费特点,推进汽车、家电、旅游等与民生密切相关产业的消费信贷。积极开办助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业务,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充分发挥金融在推动教育、扶贫、就业、创业等方面的作用,要积极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和危旧房改建设,加大对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金融支持力度。
四、加强创新,丰富服务实体经济手段
(十一)扩大债务融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发行各类金融债券,鼓励有条件的非法人银行机构向上争取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积极利用全国金融市场资源服务我市实体经济。
(十二)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推进业务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进一步拓宽企业抵质押品范围。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深入挖掘企业信息,在准确评估企业实际还款能力基础上创新信用贷款产品。探索大银行向中小银行提供批发贷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要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同时要扩大股权、林权、农房等抵质押贷款覆盖面。加大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探索推动版权质押贷款、文化产业集合票据等文化金融创新产品。深化科技金融合作,争取实现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零的突破。继续推动绿色信贷,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担保机构,风投、创投机构等的合作,探索建立资源集成、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满足实体经济多元化融资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扎根本地,做优、做精区域内金融服务,满足好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居民金融需求,落实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政策要求。
五、加快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减轻企业负担
(十三)继续推动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推进村镇银行设立实现常态化,成熟一家,批准一家,不设数量目标,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多层次、广覆盖、差异化的银行业机构体系。继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监管服务,为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创造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十四)解决融资难与融资贵。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执行解决企业倒贷问题的政策措施,制定和完善小微企业续贷政策的实施细则,丰富信贷产品,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有利于借款人生产经营的业务品种,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办理续贷业务,有效解决企业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改变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贷款期限短期化的倾向,切实提高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匹配度。合理采取分期还款等灵活的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各银行业要改进绩效考核,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取消不合理的中间业务收入考核。要加强存贷款定价管理,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准确反映每笔贷款的管理成本、资金成本和风险成本。继续严格落实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等“七不准”、“四公开”要求。不得以借款人非自愿申请的承兑汇票代替贷款发放。同时,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清理和规范收费项目的力度,对于不服务只收费的,要坚决取消并查处;对于能在利差中补偿的,不再另外收费;对于必须保留的补偿成本性收费,要严格控制收费水平,能降低的尽可能降低;对于巧立名目,变相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的,一律取消。
(十五)帮扶暂时困难企业脱困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深入困难企业开展帮扶活动,落实帮扶名单,完善帮扶机制,与企业共成长。对生产经营正常、贷款不逾期、不欠息但暂时出现流动性紧张的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供持续、稳定的信贷支持。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有核心竞争力、长期能够盈利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在本金展期、降低利率和后续资金需求等方面予以实实在在地帮扶。
对在多家银行均有贷款的风险企业,由贷款金额最多的债权银行作为牵头银行建立企业风险联合化解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共同推动风险企业债务重组、资产处置和风险化解等相关工作,防止个别债权银行单方面抽贷引发资金链断裂风险。
对担保圈内未出险企业不简单“限贷”。对于出现风险苗头的担保圈、担保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分析担保圈内各企业关联关系,加强协作,积极争取地方支持,充分利用政府补偿基金、政策性担保公司、优质抵质押品等担保方式替代担保圈内企业间关联担保,促进担保圈、担保链拆圈解链,避免对担保圈内未出险企业实行简单“连坐”限贷。
对申请贷款企业不变相“拖贷”、“改贷”。对于申请银行贷款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及早给予是否授信的明确回复。对于通过授信审批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贷款发放效率,避免人为“拖贷”。按照企业实际申请用信业务予以支持,不得以借款人非自愿申请的承兑汇票、存单质押等方式代替贷款发放。
六、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
(十六)首先要防范重点领域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不放松信用风险防控的同时,切实做好流动性管理,要进一步完善不良贷款问责机制,要提高风险甄别能力,控制好增量业务风险,要着力抓好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要规范业务发展,按照业务实质对非标债权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资本拨备计提,加强分类管理。要加强表内外统一授信管理。非标业务客户信用评定应不低于传统授信的评定标准,并将同一客户的表内及表外、信贷及非标债权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统一限额管理。其次,要防范传染性风险。各银行机构要加强合规经营和风险内控,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责任人的义务,筑牢跨市场风险防火墙,有效防范社会金融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非法集资教育标识,增强公众风险意识。要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夯实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社会基础。
(十七)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金融机构应指定专门机构与人员,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并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在产品开发与销售过程中应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强化信息披露与风险揭示义务,按规定收集和使用金融信息。要公平合理地对待金融消费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告示等方式作出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决定,不得以提高门槛或制定歧视性标准等方式给金融消费者公平获取金融服务设置障碍。要主动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普及金融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