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宿州监管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来源:宿州市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1-08 15:33 编辑:信息公开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宿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党和国家秘密、监管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做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保障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

第五条  分局保密审查工作由分局保密工作机构领导,下设经办机构具体负责。

第六条  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在信息形成或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后,对该信息是否公开提出意见。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部门负责人需进行保密审查,认为可以公开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规程予以公开。

第七条  分局保密工作机构下设经办机构对职能部门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审查必须有书面记录并保存备查。书面记录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或者内容摘要、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字和日期等(审查相关表格见附件)。

第八条 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公开过程中各环节的保密审查时间须遵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程的时限要求,不得超期。

第九条  分局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书面记录可体现在发文标签上。

第十一条  对未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保密审核职责,造成泄密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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