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征集】关于征求《宿州市银行业支持青年创业创新“青创基准贷”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宿州监管分局关于征求《宿州市银行业支持青年创业创新“青创基准贷”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农业发展银行宿州市分行,各大型银行宿州(市)分行,光大银行宿州分行,徽商银行宿州分行,各农村商业银行,各村镇银行,马鞍山农商行灵璧支行,合肥科技农商行萧县支行,办公室、各机构监管科、监察科:
为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发展,通过积极高效金融服务支持青年创业,宿州银保监分局与共青团宿州市委共同编制了《宿州市银行业支持青年创业创新“青创基准贷”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部门)意见,请你单位(部门)将意见和建议(加盖公章)于8月16日下班前反馈至我分局,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2019年8月15日
宿州市银行业支持青年创业 创新“青创基准贷”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发展,贯彻落实《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通过积极高效金融服务支持青年创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辖内依法设立并开展授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支持青年创业应坚持“积极支持、科学定价、优化服务、诚信共赢”原则,在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自身经营特点和业务优势,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青年(年龄40周岁以下,下同)个人创业者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为青年的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五条 对有意愿、有前景的借款人的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现有的业务范围内予以积极支持,创新“青创基准贷”等金融产品,有效促进广大青年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六条 本指导意见中“青创基准贷”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股权关系简明,无复杂关联关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然人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属于个体工商户;
(二)借款企业及其股东、管理人员和借款个人诚实守信,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三)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各项政策,不属于限制类、禁止类行业;
(四)生产经营前景良好,项目具备可行性,有持续经营的意愿和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五)借款用途明确、合法,积极支持配合贷款行贷款管理;
(六)贷款发放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个人贷款金额不高于50万元,企业贷款金额不高于500万元;
(七)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支持青年创业的指导思想,对经市或县(区)级共青团组织推荐、有充足抵质押或政府性担保机构全额保证的借款人,一律按基准利率执行。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科学定价,落实减费让利政策。对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不同情况制定差别化利率定价政策,可适当上浮贷款利率,但不得一律上浮至20%。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承担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不得借贷搭售、捆绑销售其他产品,免除一切不必要信贷成本,切实减轻借款人负担。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化服务,进一步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分离授信和用信流程,提前授信,及时用信,按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已授信客户,应在借款人提出提款申请后当日或下一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足额及时发放至借款人指定账户,对于提款申请不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应在当日或下一工作日内明确回复借款人。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信贷管理,实行一次办理、三年有效、循环使用,提倡按需使用、及时归还,落实完善“无还本续贷”、“年审制”贷款周转模式,强调人品、产品,关注资金流水等经营信息,减少对押品的依赖,根据创业企业特点,提供“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建设专门从事民营小微金融服务的特色支行或专营支行,加强培训,形成专业化的营销团队。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合理控制风险,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强化风险识别与控制,提高贷后检查频率,在定期检查基础上增加随机突击检查,深入开展经营风险检查,加强贷款资金监控,确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青年创业,严格控制过度授信、多头授信。对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落实完善尽职免责政策,减轻经营考核压力,适当放宽不良贷款容忍度。
第十二条 共建诚信环境,加强诚信宣传,对诚信借款人给予优惠扶持,对信用记录好、按时还本付息的借款人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加大对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曾因主观因素发生逾期90天以上、逃废银行债务、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重要情况或挪用信贷资金的借款人及其管理人员,各行一律不得给予授信,发生不诚信行为的,有关银行要及时记入征信等诚信档案,向同业公布。
第十三条 加强银企互信,加强银行与创业青年之间联系交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创业青年提供包括金融知识在内的各类知识宣传,提供优质的信息咨询和财务顾问服务,为创业青年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协助其稳健发展。创业青年要坚守诚实守信原则,正确使用贷款资金,积极改进财务管理,主动提供详细真实的财务、非财务信息,积极主动将基本户和主要结算账户转移至贷款行,积极主动配合贷款行信贷管理,双方夯实信任基础,杜绝因抽贷断贷导致资金链断裂。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与共青团组织沟通协调,积极向共青团组织了解创业青年各类信息,积极借助共青团组织做好贷款管理、诚信守约。对市或县(区)级共青团组织推荐的优秀青年创业项目,要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与各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争取更多优惠政策支持。充分利用好地方政府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财政贴息政策,有效降低借款人的财务负担。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宿州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