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686858705/201912-0003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5-07-20 发布日期: 2015-07-20 14:49
文  号: 宿州银监字〔2015〕30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来源:宿州银保监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5-07-20 14:49 编辑:宿州银保监分局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安徽银监局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和检查评价工作的通知》(皖银监发〔201427号)文件要求,分局对自成立以来至20131231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检查评价工作,现将清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制

成立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法规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重大事项,审议清理结果。领导小组在办公室设立清理工作协调办公室,成员由办公室和各监管科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清理工作,督促清理进度,组织审核初步清理意见,协调有关事项等。

(二)梳理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协调办公室拟定工作方案,征求各部门意见后,下发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和要求。由清理协调办公室组织对分局成立以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列出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收集整理电子文稿,逐个明确清理责任部门,形成清理工作明细安排,经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机关各部门,由机关各部门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并明确具体联络人。机关各部门按照清理工作安排,对现有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新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并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等意见。需要修订的,由责任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修订。各部门在清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初步清理意见,报清理协调办公室。

(三)审核清理意见

清理协调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各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逐一进行审核。发现清理过程不符合要求、清理意见有误的,发回责任部门重新进行清理。各部门清理意见通过审核后,协调小组形成清理结果,由协调办公室集中征询意见。协调办公室再根据征询意见反馈情况对清理结果进行适当调整后,上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形成最终清理结果。

二、清理结果

 经过清理,分局需要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修订完善1件。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宿州监管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创新监管工作的通知》(宿州银监办〔201034号)

废止原因:银监会已废止。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宿州监管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银监分局监管联系制度><宿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宿州银发〔200635号)

废止原因:一是银监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6号)第十二条银监会派出机构不得制定固定性统计报表。因工作需要制定辖内临时性统计报表,应报上一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门备案。临时性统计报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二是与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内容重复。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宿州监管分局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统计报表报送考核办法的通知》(宿州银监发〔200817号)

废止原因:与2011年分局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宿州银监办发〔201115号)重复。

    4.《宿州银监分局关于贯彻<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宿州银监发〔201310号)

废止原因:印发此文是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当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银监会小微企业当年政策的理解和贯彻,是对银监会政策的一个解读,当年过去,应该废止。

(二)修订完善的规范性文件

1.《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宿州银监办发〔201115号)

修订完善原因:此文件时间较早,目前许多报表和要求已变,需要修订、完善。已更新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宿州监管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的通知》(宿州银监办发〔201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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