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分行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6年1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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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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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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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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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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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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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常项目特定收支业务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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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常项目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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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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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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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外币现钞提取、出境携带、跨境调运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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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跨境证券、衍生产品外汇业务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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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境内机构外债、跨境担保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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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债权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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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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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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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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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
1.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
3.《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5号)
5.《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8号)
二、承办机构
人民银行宿州市分行国库科。
三、服务对象
银行类金融机构。
四、申请条件
1.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资产负债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3.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4.网点机构数量和分布能够满足代理支库业务需要。
5.具备代理支库所需的场所,配备足额合格的国库业务人员。
6.具备代理支库业务所需的技术条件,业务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高效,能够全面准确记录并反映所代理的业务信息。
7.资金结算渠道畅通,资金收支运行安全、稳定、及时、可靠。
8.经营合规稳健,申请时前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被责令停业整顿、被接管等影响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的事项。
五、申报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2.代理国库业务申请书;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4.近2年金融监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通报、审计报告等;
5.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3.审查:审查资料合规性、有效性、完整性。
4.初审:依法决定初审是否予以通过,并将初步审查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附申请材料报至审批上一级机构。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57-3024058
2.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
3.《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
二、承办机构
人民银行宿州市分行货币金银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一)黄金进出口申请条件
申请黄金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是国务院批准的黄金交易所的金融机构会员或做市商,具备黄金业务专业人员、完善的黄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和稳定的黄金进出口渠道,所开展的黄金市场业务符合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并且申请前两个年度黄金现货交易活跃、自营交易量排名前列;
2.是国务院批准的黄金交易所的综合类会员,年矿产金10吨以上、其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在境外黄金矿产投资规模达5000万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矿或者共生、伴生金矿开采权,已形成矿产金生产能力,所开展的业务符合国内外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申请前两个年度黄金现货交易活跃,自营交易量排名前列的矿产企业;
3.在国内有连续3年且每年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在境外有色金属投资1亿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矿或共生、伴生金矿开采权,已形成矿产金生产能力,所开展的业务符合国内外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的矿产企业;
4.承担国家贵金属纪念币生产任务进口黄金的生产企业;
5.为取得国际黄金市场品牌认证资格进出口黄金的精炼企业。
(二)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条件
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制品)的,应当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有必要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2.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外贸经营企业,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3.因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需要使用黄金制品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
五、申请材料
(一)黄金进出口申请材料
申请黄金进出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业务情况说明;
2.《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
3.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黄金进出口合同及其复印件;
5.加盖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申请人近2年有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
7.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供内部黄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有关材料;申请出口黄金的还应当提交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实物黄金库存量证明;
8.黄金矿产的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复印件、商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批复文件复印件、银行汇出汇款证明书复印件,境外国家或者地区开采黄金有关证明,企业近3年的纳税记录,申请出口黄金的还应当提交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出具的黄金产能证明和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的登记证明。
(二)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材料
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应当向申请人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制品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业务情况说明;
2.《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
3.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定登记证书复印件;
4.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5.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申请人近2年有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
7.生产、加工或者使用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近3年的企业纳税记录,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8.从事外贸经营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有关证明材料、近3年的企业纳税记录;
9.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还应当提交承担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的证明材料;
10.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在国内取得黄金原料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服务对象提交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材料。
2.受理:审查材料,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审查:审查资料合规性、有效性、完整性。
4.初审:依法决定初审是否予以通过,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至上一级审批机构。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57-3021737
3.银行账户开户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
二、承办机构
人民银行宿州市分行支付结算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为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宗教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外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以及其他组织;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请材料
1.存款人身份证件文件;
2.存款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身份证件文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文件。
六、服务流程
1.存款人向开户银行出具开户申请资料。2.开户银行进行书面审核,符合条件的将信息上传至账户管理系统。3.人民银行审核信息后,符合条件的核发开户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向开户银行发送核准不通过通知。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57-3024919
4.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1〕178号)
3.《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9号)
二、承办机构
人民银行宿州市分行国库科
三、服务对象
银行类金融机构
四、申请条件
1.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存续2年以上;
2.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3.机构网点数量和分布能够满足代理业务需要;
4.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5.人员配备能够满足代理业务需要;
6.具备所需的技术条件、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安全可靠网络;
7.经营合规稳健,申请时前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被责令停业整顿、被接管等影响资格认定的事项;
五、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书;
3.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4.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5.最近2个年度金融监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监管通报、审计报告等;
6.申请前2年内代理国库相关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情况及整改情况;
7.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商业银行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申请及资料。
2.受理:根据申请材料做出是否受理决定,逾期提供资料的、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不予受理。
3.评审:资料齐全、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4.办结:做出资格认定决定,发布认定结果,抄送财政部门。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57-3024058
5.经常项目特定收支业务核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
二、承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分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特定收支业务交易真实合规,符合相关具体业务的管理规定。
五、申请材料
1. 加盖公章书面申请原件;2.说明登记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的材料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4.材料齐全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57-3024966
6.经常项目外汇存放境外核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
二、承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分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特定收支业务交易真实合规,并符合相关具体业务的管理规定。
五、申请材料
1. 加盖公章书面申请原件;2.说明登记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的材料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4.材料齐全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57-3024966
7.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二、承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分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1.境内银行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2.在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后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3.符合相关具体业务的管理规定。
五、申请材料
1.加盖公章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3.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银行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4.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及境内银行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5.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6.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4.材料齐全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57-3024966
8.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二、承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分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境内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2.外国银行分行、外国投资者参股的境内银行参照办理;
3.符合相关具体业务的管理规定。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
4.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4.材料齐全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57-3024966
9.外币现钞提取、出境携带、跨境调运核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二、承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分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1.自然人: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个人出境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地区),确有需要提取超过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现钞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2.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为境内机构,有提取外币现钞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
五、申请材料
(一)自然人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签章的复印件;
2. 加盖签章的提钞用途材料。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
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的说明材料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4.材料齐全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57-3024966
10.跨境证券、衍生产品外汇业务核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二、承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分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上市许可,并符合相关具体业务的管理规定。
三、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原件;
3.证监部门(证监会或地方证监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的证明性文件(或无异议函)或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证明性文件(或无异议函)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加盖公章的中央企业集团内成员公司另需提交中央企业的额度分配文件原件;
5.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4.材料齐全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57-3024966
11.境内机构外债、跨境担保核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二、承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分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按照规定可以举借外债的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非金融企业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模式下借用的外债登记在辖内银行办理。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2.经发展改革委部门备案借用外债,可以按经备案的金额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外债签约登记完成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尚未超过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仍可正常办理新签约外债登记,超过上限的,除发展改革部门另行批准外,不得再办理新的外债签约登记。
3.符合相关具体业务的管理规定。
五、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选择宏观审慎模式的机构,附《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3.加盖公章的外债合同(境外发行债券的,应提供全球债券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4.材料齐全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57-3024966
12.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债权核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二、承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分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成为对外债权人,并符合相关具体业务的管理规定。
五、申请材料
1.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
2.担保履约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4.材料齐全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57-3024966
13.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二、承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分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金融机构办理外保内贷履约,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由其分行或总行汇总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后,向其所在地外汇局集中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关具体业务的管理规定。
五、申请材料
1.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
2.外保内贷业务合同(或合同简明条款及内容)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结汇资金来源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
6.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4.材料齐全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57-3024966
14.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二、承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分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一)自然人
1.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2.申请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公民身份或港澳台地区居民身份,申请汇出资金须为申请人在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居民身份或港澳台地区居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
3.符合相关具体业务的管理规定。
(二)法人
1.所借国内外汇贷款已经进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
2.所借国内外汇贷款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如货物贸易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企业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的,应由企业通过购汇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3.符合相关具体业务的管理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自然人
1.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并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相关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3.境内居民个人采取委托方式集中汇出资金的,应提交加盖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加盖签章的复印件;
4.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法人
1.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原件;
2.申请国内外汇贷款所涉及的贷款合同出口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证明购汇归还贷款的必要性的材料;
4.国内外汇贷款已结汇使用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5.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4.材料齐全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57-3024966
15.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二、承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分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银行总行及申请机构的上级分支行应具备完善的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2.符合相关具体业务的管理规定。
五、申请材料
1.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
3.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6.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7.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4.材料齐全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57-3024966
16.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二、承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分局
三、服务对象
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申请条件
具备完善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符合相关具体业务的管理规定。
五、申请材料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必要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4.材料齐全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57-30249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