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6001723/202406-00001 信息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分行
成文日期: 2025-03-05 发布日期: 2025-03-05 10:25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分行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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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分行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分行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3-05 10:25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4

宿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分行服务指南汇编

序号

事项名称

1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2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

3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

4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5

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

6

经常项目特定收支业务核准

7

经常项目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8

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9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10

外币现钞提取、出境携带、跨境调运核准

11

跨境证券、衍生产品外汇业务核准

12

境内机构外债、跨境担保核准

13

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债权核准

14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15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

16

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17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1.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

3.《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1号)

4.《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做好代理支库业务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银国库〔201715 号)

二、承办机构

人民银行宿州市分行国库

三、服务对象

银行类金融机构

四、申请条件

1. 必须是依法批准设立,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

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完备。

2. 承诺获准代理后根据业务量大小和相关制度规定,设置办理国库业务的相应部门或专柜,并配备能够准确、及时办理国库业务的专职人员、兼职人员。

3.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2.代理国库业务申请书;

3.机构的基本情况、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支持系统情况、上两年度发生的资金案件情况等;

4.申请机构有关人员情况简表;

5.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6.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3.审查:审查资料合规性、有效性、完整性。

4.初审:依法决定初审是否予以通过,并将初步审查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附申请材料报至审批上一级机构。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

 

2.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

3.《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

二、承办机构

人民银行宿州市分行货币金银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一)黄金进出口申请条件

申请黄金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是国务院批准的黄金交易所的金融机构会员或做市商,具备黄金业务专业人员、完善的黄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和稳定的黄金进出口渠道,所开展的黄金市场业务符合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并且申请前两个年度黄金现货交易活跃、自营交易量排名前列;

2.是国务院批准的黄金交易所的综合类会员,年矿产金10吨以上、其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在境外黄金矿产投资规模达5000万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矿或者共生、伴生金矿开采权,已形成矿产金生产能力,所开展的业务符合国内外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申请前两个年度黄金现货交易活跃,自营交易量排名前列的矿产企业;

3.在国内有连续3年且每年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在境外有色金属投资1亿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矿或共生、伴生金矿开采权,已形成矿产金生产能力,所开展的业务符合国内外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的矿产企业;

4.承担国家贵金属纪念币生产任务进口黄金的生产企业;

5.为取得国际黄金市场品牌认证资格进出口黄金的精炼企业。

(二)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条件

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制品)的,应当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有必要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2.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外贸经营企业,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3.因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需要使用黄金制品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

五、申请材料

(一)黄金进出口申请材料

申请黄金进出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业务情况说明;

2.《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

3.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黄金进出口合同及其复印件;

5.加盖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申请人近2年有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

7.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供内部黄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有关材料;申请出口黄金的还应当提交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实物黄金库存量证明;

8.黄金矿产的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复印件、商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批复文件复印件、银行汇出汇款证明书复印件,境外国家或者地区开采黄金有关证明,企业近3年的纳税记录,申请出口黄金的还应当提交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出具的黄金产能证明和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的登记证明。

(二)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材料

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应当向申请人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制品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业务情况说明;

2.《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

3.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定登记证书复印件;

4.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5.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申请人近2年有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

7.生产、加工或者使用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近3年的企业纳税记录,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8.从事外贸经营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有关证明材料、近3年的企业纳税记录;

9.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还应当提交承担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的证明材料;

10.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在国内取得黄金原料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服务对象提交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材料。

2.受理:审查材料,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审查:审查资料合规性、有效性、完整性。

4.初审:依法决定初审是否予以通过,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至上一级审批机构。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3.银行账户开户许可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

二、承办机构

人民银行宿州市分行支付结算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为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以及其他组织;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请材料

1.存款人身份证件材料;

2.存款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六、服务流程

1.存款人向开户银行出具开户申请资料。

2.开户银行进行书面审核,符合条件的将信息上传至账户管理系统。

3.管辖银行将纸质材料交人民银行进行书面审核,并将信息上传至账户管理辅助程序。

4.人民银行书面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核发开户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签发补正通知书、退回开户申请资料。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1178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

4.《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2172号)

二、承办机构

人民银行宿州市分行国库科

二、服务对象

银行类金融机构

三、申请条件

1.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

2.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

3.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能够满足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的经营网点规模;

4.资金汇划系统能够保证资金在本行系统内实时到账,跨行汇划业务实时处理、两小时内到账;

5.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信息;

6.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稳定、可靠;

7.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8.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书;

3.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

4.《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副本)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

5.内部网络安全可靠性报告;

6.申请前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申请前两个年度资金支付结算方面案件发生及查处情况说明;

8.申请前两个年度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综合评价及人民银行检查结论;

9.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申请:商业银行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申请及资料。

2.受理:根据申请材料做出是否受理决定,逾期提供资料的、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不予受理。

3.初审:资料齐全、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4.办结:评审组开展评审,做出资格认定决定,发布认定结果,抄送财政部门。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

 

5. 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

二、承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分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为企业或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其他经营机构或者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

五、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4.材料齐全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6. 经常项目特定收支业务核准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

二、承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分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特定收支业务交易真实合规,符合相关具体业务的管理规定。

五、申请材料

1. 加盖公章书面申请原件;

2.说明登记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的材料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4.材料齐全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7. 经常项目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

二、承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分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特定收支业务交易真实合规,并符合相关具体业务的管理规定。

五、申请材料

1. 加盖公章书面申请原件;

2.说明登记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的材料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4.材料齐全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8. 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

二、承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分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1.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就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2.在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后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3.符合相关具体业务的管理规定。

五、申请材料

1.加盖公章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3.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银行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4.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及境内银行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5.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6.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4.材料齐全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9.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二、承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分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境内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2.外国银行分行、外国投资者参股的境内银行参照办理;

3.符合相关具体业务的管理规定。

五、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

4.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4.材料齐全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10.外币现钞提取、出境携带、跨境调运核准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二、承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分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1.自然人: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个人出境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地区),确有需要提取超过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现钞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2.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为境内机构,有提取外币现钞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

五、申请材料

(一)自然人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签章的复印件;

2. 加盖签章的提钞用途材料。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

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的说明材料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4.材料齐全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11.跨境证券、衍生产品外汇业务核准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二、承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分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上市许可,并符合相关具体业务的管理规定。

六、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原件

3.证监部门(证监会或地方证监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的证明性文件(或无异议函)或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证明性文件(或无异议函)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加盖公章的中央企业集团内成员公司另需提交中央企业的额度分配文件原件;

5.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4.材料齐全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12.境内机构外债、跨境担保核准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二、承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分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按照规定可以举借外债的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2.经发展改革委部门备案借用外债,可以按经备案的金额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外债签约登记完成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尚未超过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仍可正常办理新签约外债登记,超过上限的,除发展改革部门另行批准外,不得再办理新的外债签约登记。

3.符合相关具体业务的管理规定。

五、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选择宏观审慎模式的机构,附《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3.加盖公章的外债合同(境外发行债券的,应提供全球债券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4.材料齐全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13.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债权核准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二、承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分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成为对外债权人,并符合相关具体业务的管理规定。

五、申请材料

1.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

2.担保履约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4.材料齐全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14.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二、承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分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金融机构办理外保内贷履约,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由其分行或总行汇总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后,向其所在地外汇局集中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关具体业务的管理规定。

五、申请材料

1.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

2.外保内贷业务合同(或合同简明条款及内容)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结汇资金来源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

6.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4.材料齐全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15.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二、承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分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一)自然人

1.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2.申请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公民身份或港澳台地区居民身份,申请汇出资金须为申请人在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居民身份或港澳台地区居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

3.符合相关具体业务的管理规定。

(二)法人

1.所借国内外汇贷款已经进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

2.所借国内外汇贷款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如货物贸易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企业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的,应由企业通过购汇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3.符合相关具体业务的管理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自然人

1.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并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相关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3.境内居民个人采取委托方式集中汇出资金的,应提交加盖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加盖签章的复印件;

4.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法人

1.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原件

2.申请国内外汇贷款所涉及的贷款合同出口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证明购汇归还贷款的必要性的材料;

4.国内外汇贷款已结汇使用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5.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4.材料齐全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16.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二、承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分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银行总行及申请机构的上级分支行应具备完善的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2.符合相关具体业务的管理规定。

五、申请材料

1.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

3.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6.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7.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4.材料齐全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17.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二、承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分局

三、服务对象

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申请条件

符合相关具体业务的管理规定。

五、申请材料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必要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4.材料齐全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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