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6001723/202306-00013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分行
成文日期: 2023-06-21 发布日期: 2023-06-21 10:25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负责人解读】《征信业管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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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征信业管理条例》解读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6-21 10:25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4

《条例》赋予并保障了征信信息主体权益,包括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报告的知情权、异议申诉权等。

知情权:信息主体有权了解自己的征信情况、查看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同意权:信息主体有权决定自身信息采集、存储、加工、传播、使用的范围和途径,相关用途需要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信息主体的同意权包括信息采集同意权和信息使用同意权。

重建信用记录权:征信机构对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异议权: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救济权: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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