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205-00013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布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分行
成文日期: 2022-05-06 发布日期: 2022-05-06 11:37
文  号: 宿州银发〔2016〕39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宿州市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情况评价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人行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23320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宿州市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情况评价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分行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5-06 11:37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4

宿州银发〔201639

 

各证券公司宿州营业部,各保险公司宿州中心支(分)公司

为加强对辖区金融业的宏观审慎管理促进宿州市金融业稳健高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修订了《宿州市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情况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宿州市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情况评价办法》(宿州银发〔201459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王蓉;联系电话:0557-3023320

 

    附件:宿州市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情况评价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2016419

附件

 

宿州市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执行

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情况评价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人民银行政策规定的全面正确执行,促进宿州市金融业稳健高效运行和经济金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情况评价是指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及辖内分支机构依据人民银行的法定管理职责,对宿州市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以及政策措施等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评价等级的制度。

 第三条  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科学、高效、合理的原则。

      (三)非现场管理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四)年度评价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五)全面评价与分项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宿州市依法设立的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宿州市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情况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为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金融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金融稳定科。

第六条  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每年11日至1231日。新成立金融机构次年纳入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情况评价的机构范围。

 

第二章  评价规则

第七条  评价内容包括金融稳定、金融统计、金融科技、反洗钱、综合事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价内容,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分别制定《宿州市证券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情况评价项目与标准》(附1)、《宿州市保险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情况评价项目与标准》(附2)(以下简称《评价项目与标准》),作为有关职能部门分项评价的依据。

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根据不同时期形势任务和工作重点的变化,对《评价项目与标准》进行调整和细化,并及时告知被评价对象。评价年度内对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新提出的管理要求将纳入当年的评价内容。

第九条  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评价项目与标准》建立日常管理台账,对被评价机构相关业务工作情况进行记载,及时记录被评价机构未能有效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情况的事实,作为综合评价评分的依据。同时,按照人民银行上级行规定和业务需要依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或走访调查,加强对被评价机构业务行为和管理过程的监督和评价。

第十条  综合评价根据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对各评价分项设立不同的权重;赋权前每个评价分项均按百分制计算,然后再按照权重系数折算分项评价实得分数。综合评价在分项评价基础上计分,综合评价满分为100分,实际得分为各评价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基本流程。

(一)宿州市区的市级或具有市级管辖权的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评价机构)于每年12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情况自查报告等材料,作为人民银行各职能部门实施评价的参考依据。

(二)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评价项目与标准》的内容,根据日常台账记录、现场检查和现场评估情况,确定被评价机构分项评价分值,提出评价意见与建议等。

职能部门在确定被评价机构分项评价分值时,在下列情况下可进行减分,减分分值可突破评价项目的扣分标准:

 1.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较差;

 2.贯彻执行人民银行有关政策规定存在较大偏差;

 3.拒绝报送相关信息资料或所报数据、信息严重失真;

 4.有外汇业务的,且工作产生严重失误和造成较大影响的

 5.其他应减分情况。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职能部门分项评价情况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职能部门分项评价及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情况,提交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行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各被评价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情况的年度评价等级。

 第十二条  对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的评价结果采取等级制,分为ABC三个等级。

 第十三条  在审定综合评价等级时,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该被评价机构列为C等级:

 (一)贯彻执行人民银行政策严重失误、执行不力,给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较大不利影响的;

 (二)在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处置中措施不力、处置不当,发生群体性事件,对辖区金融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金融业形象的;

 (四)阻碍、干扰、拒绝人民银行执法检查和现场评估,或对检查和评估所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

 (五)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金融犯罪或辖内各级分支机构发生重大金融经济案件的;

 (六)发生其他造成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评价结果的反馈与运用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于每年4月底前对被评价机构上年度的评价情况进行通报,并视情况向其上级公司或主管部门反馈。反馈主要内容包括评价等级、总体评价、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第十五条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对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有关业务进行分类管理

(一)对评价等级为A的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在系统准入、金融服务、信息共享、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二)对评价等级为B的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指出其存在的不足,以帮助其进一步改进完善。

(三)对评价等级为C的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视情况约见其班子成员或主要负责人谈话,指出存在问题,限期整改;评价结果作为重要的监管依据,加大专项现场检查或现场评估力度;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出现重大责任事件的,依法限制或暂停其办理人民银行审核批准的金融业务,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宿州市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宿州银发〔201459号)同时废止。

 

附:1.宿州市证券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情况评价项目与标准

2.宿州市保险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情况评价项目与标准


1

宿州市证券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情况评价项目与标准

序号

业务项目

评价标准

1

 

综合事务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综合事务: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出台的各项政策,及时报告落实政策措施、执行成效、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参加人民银行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提供会议材料;参与人民银行组织的金融宣传活动,及时报告活动图片、总结;及时报送经营管理、业务发展、形势研判、问题困难、工作建议等方面的信息;配合人民银行做好有关调研工作;参加金融学会组织的活动,按时缴纳会费;保持日常工作沟通畅通;其他相关事项。

环境建设: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办公室,明确各自职责; 确定本单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投诉处置、宣传培训、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客户回访、犹豫期、应急预案等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并向人民银行报备;针对不同投诉方式和渠道,建立清晰有序、科学简捷、便民高效的投诉处理流程,明确流程中各环节办理时限,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设置咨询、投诉台;设立金融消费者征求意见簿;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对外公布专用投诉电话、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流程等,并保证线路畅通,方便投诉;整合内部服务资源,强化协调配合,建立统一的受理平台、处理系统,优化管理,建立高效的处置机制。

义务履行:对金融消费者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合同条款履行告知义务;提供金融产品销售和服务说明书、风险提示书、费用说明等相关文件。将实施的新金融产品规则、金融服务制度,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提供金融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对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向金融消费者全面、完整提供有关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复杂产品、关键条款或者交易条件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说明;收集、保存、使用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以明确的格式、内容、语言,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向消费者进行充分的说明和风险揭示,确保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前已知晓并理解相关风险。

投诉处理情况:积极、热情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和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转办的投诉;建立统一格式台账,并做到记录完整、清晰;对不予受理的投诉,做好解释,并按时按程序办理或移交;积极妥善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满足消费者的合法、合理要求;配合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的调查、调解工作;投诉处理应在承诺的时间内及时完成;对消费者的投诉按时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办理结果;对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转办的投诉按时办结,告知办理结果,做好记录;应当妥善保管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台账及其他相关资料,按规定装订归档,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工作情况:按要求参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等相关会务;明确1名人员负责与人民银行日常联系。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应报人民银行备案,信息变更须在5个工作日内报备;发生金融消费群体性等突发重大事件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每季末月20日前报1篇金融消费投诉典型案例分析、金融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一览表和季度分析报告;每季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动态信息至少1篇;及时完成申报的调研课题;配合人民银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调查、调研及其他临时工作部署。

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每年至少自行开展1次金融消费者专项教育活动,并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活动相关信息、图片等资料; 在营业网点,摆放宣传展板、资料;在柜台醒目位置,放置ATM机等机具使用注意事项;在媒体公布投诉方式、渠道及流程; 积极配合人民银行,按要求参加集中宣传活动(全年不少于2次)。同时,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形式宣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

其他情况:通过内部审计等手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内、外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密切关注媒体报道和社会舆论影响,采取妥善应对措施;根据投(申)诉人、社会公众、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反馈情况进行评价;出现金融消费重大侵权投诉、舆论风波、群体性事件、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等5种情形此项目分值全部扣除;工作有创新举措,提出创新性意见和建议,开展理论和实务研究,被人民银行采用或认可的酌情加分。

2

金融稳定

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各类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不定期开展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并及时将开展的演练情况或演练总结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风险监测与评估: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日常风险监测、排查及调研工作,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监测数据和调查报告;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有关风险监测系统测试、上线运行等工作;配合人民银行做好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和专项业务现场评估工作,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及时报送自评估报告,针对现场评估中发现的潜在风险和薄弱环节积极进行整改。

重大事项与重要信息报告:按照《宿州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按时参加联系人会议;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地向人民银行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

金融综合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宿州市新设保险、证券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办法》,按规范程序向人民银行履行开业申报程序。确保报送资料真实、准确;按照《宿州市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情况评价办法》要求,将年度评价与日常管理相结合,认真开展自查并按时报送自查报告,根据年度评价结果积极开展整改;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

金融风险处置:稳妥做好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发生金融风险的机构应妥善采取自救、同业救助和其他部门救助等风险处置措施,并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处置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申请、使用紧急贷款、处置再贷款等各类金融稳定再贷款。

金融生态建设:根据要求,认真参与金融生态县创建相关工作,积极参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宣传活动;建立完善以诚实推介、风险提示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投资者教育制度,加强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其他:配合人民银行完成金融改革调研、业务培训、座谈会议等其他与金融稳定有关的工作任务。

3

金融统计

金融统计数据报送:按照实施安徽省金融业综合统计的工作部署,及时、准确报送金融业综合统计核心指标。

统计分析资料报送:根据人民银行开展数据分析的需要,及时提供相关统计分析资料,内容充实,能全面真实地解释数据变动的原因及问题。

内部统计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统计管理制度和统计工作流程,统计岗位设置AB角,统计人员变动15日内及时报备。

4

金融科技

1.制度建设:成立信息安全领导机构;建立安全管理、机房、设备系统运行维护和服务外包管理等制度及操作规程;岗位设置合理:定期进行信息安全专项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
2.机房安全:机房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立并执行机房出入、设施巡检维护等相关制度。
3.网络安全:核心网络设备双机热备;参数配置和安全策略合理有效,管理措施有效。
4.应用安全:操作系统、数据库和应用系统的管理和技术手段符合运行管理要求。
5.应急管理:成立应急管理机构;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及时对预案进行评估修订。
6.安全事件:采取多种手段避免重大安全事件的发生;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及时报告并有效处置。
7.机构信息管理:严格执行《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及时规范做好机构信息变更申报工作
8.其它:按时参加人民银行召开的会议,高质量完成人民银行布置的工作,及时准确的报送相关资料、数据、报表等。

5

反洗钱

制度建设与岗位设置:组织健全,岗位设置科学合理,职责明确,反洗钱组织机构有效开展工作;内控制度完善,监督到位,积极开展反洗钱内控制度检查或审计,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人员配备与资质情况,反洗钱人员履职情况。

宣传、培训情况:自行开展并积极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反洗钱宣传、培训活动,切有实效。

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并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工作;对高风险客户的特别措施;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建立健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人工甄别工作流程,及时准确地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按规定向我中心支行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等相关资料。

配合调查、协查及保密执行情况: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打击洗钱犯罪;按照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保密义务。

系统建设与运行:技术保障能力,业务系统完善,运行有效,能够适应反洗钱工作需要。

自主管理与审计:开展对所辖机构反洗钱专项审计和内部检查,切实发现存在问题并积极落实整改。

工作报告及接受日常监管情况:反洗我钱监管报表、年度报告等资料报送情况,以及接受日常监管情况;有无重大违规事项,接受现场检查及被处罚情况。

洗钱风险防控成果:通过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自主发现案件等情况。

 

2  

宿州市保险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情况评价项目与标准

序号

业务项目

评价标准

1

 

综合事务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综合事务: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出台的各项政策,及时报告落实政策措施、执行成效、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参加人民银行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提供会议材料;参与人民银行组织的金融宣传活动,及时报告活动图片、总结;及时报送经营管理、业务发展、形势研判、问题困难、工作建议等方面的信息;配合人民银行做好有关调研工作;参加金融学会组织的活动,按时缴纳会费;保持日常工作沟通畅通;其他相关事项。

环境建设: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办公室,明确各自职责; 确定本单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投诉处置、宣传培训、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客户回访、犹豫期、应急预案等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并向人民银行报备;针对不同投诉方式和渠道,建立清晰有序、科学简捷、便民高效的投诉处理流程,明确流程中各环节办理时限,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设置咨询、投诉台;设立金融消费者征求意见簿;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对外公布专用投诉电话、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流程等,并保证线路畅通,方便投诉;整合内部服务资源,强化协调配合,建立统一的受理平台、处理系统,优化管理,建立高效的处置机制。

义务履行:对金融消费者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合同条款履行告知义务;提供金融产品销售和服务说明书、风险提示书、费用说明等相关文件。将实施的新金融产品规则、金融服务制度,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提供金融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对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向金融消费者全面、完整提供有关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复杂产品、关键条款或者交易条件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说明;收集、保存、使用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以明确的格式、内容、语言,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向消费者进行充分的说明和风险揭示,确保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前已知晓并理解相关风险。

投诉处理情况:积极、热情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和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转办的投诉;建立统一格式台账,并做到记录完整、清晰;对不予受理的投诉,做好解释,并按时按程序办理或移交;积极妥善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满足消费者的合法、合理要求;配合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的调查、调解工作;投诉处理应在承诺的时间内及时完成;对消费者的投诉按时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办理结果;对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转办的投诉按时办结,告知办理结果,做好记录;应当妥善保管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台账及其他相关资料,按规定装订归档,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工作情况:按要求参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等相关会务;明确1名人员负责与人民银行日常联系。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应报人民银行备案,信息变更须在5个工作日内报备;发生金融消费群体性等突发重大事件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每季末月20日前报1篇金融消费投诉典型案例分析、金融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一览表和季度分析报告;每季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动态信息至少1篇;及时完成申报的调研课题;配合人民银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调查、调研及其他临时工作部署。

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每年至少自行开展1次金融消费者专项教育活动,并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活动相关信息、图片等资料; 在营业网点,摆放宣传展板、资料;在柜台醒目位置,放置ATM机等机具使用注意事项;在媒体公布投诉方式、渠道及流程; 积极配合人民银行,按要求参加集中宣传活动(全年不少于2次)。同时,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形式宣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

其他情况:通过内部审计等手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内、外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密切关注媒体报道和社会舆论影响,采取妥善应对措施;根据投(申)诉人、社会公众、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反馈情况进行评价;出现金融消费重大侵权投诉、舆论风波、群体性事件、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等5种情形此项目分值全部扣除;工作有创新举措,提出创新性意见和建议,开展理论和实务研究,被人民银行采用或认可的酌情加分。

2

金融稳定

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各类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不定期开展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并及时将开展的演练情况或演练总结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风险监测与评估: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日常风险监测、排查及调研工作,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监测数据和调查报告;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有关风险监测系统测试、上线运行等工作;配合人民银行做好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和专项业务现场评估工作,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及时报送自评估报告,针对现场评估中发现的潜在风险和薄弱环节积极进行整改。

重大事项与重要信息报告:按照《宿州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按时参加联系人会议;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地向人民银行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

金融综合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宿州市新设保险、证券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办法》,按规范程序向人民银行履行开业申报程序。确保报送资料真实、准确;按照《宿州市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情况评价办法》要求,将年度评价与日常管理相结合,认真开展自查并按时报送自查报告,根据年度评价结果积极开展整改;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

金融风险处置:稳妥做好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发生金融风险的机构应妥善采取自救、同业救助和其他部门救助等风险处置措施,并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处置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申请、使用紧急贷款、处置再贷款等各类金融稳定再贷款。

金融生态建设:根据要求,认真参与金融生态县创建相关工作,积极参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宣传活动;建立完善以诚实推介、风险提示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投资者教育制度,加强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其他:配合人民银行完成金融改革调研、业务培训、座谈会议等其他与金融稳定有关的工作任务。

3

金融统计

金融统计数据报送:按照实施安徽省金融业综合统计的工作部署,及时、准确报送金融业综合统计核心指标。

统计分析资料报送:根据人民银行开展数据分析的需要,及时提供相关统计分析资料,内容充实,能全面真实地解释数据变动的原因及问题。

内部统计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统计管理制度和统计工作流程,统计岗位设置AB角,统计人员变动15日内及时报备。

4

金融科技

1.制度建设:成立信息安全领导机构;建立安全管理、机房、设备系统运行维护和服务外包管理等制度及操作规程;岗位设置合理:定期进行信息安全专项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

2.机房安全:机房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立并执行机房出入、设施巡检维护等相关制度。

3.网络安全:核心网络设备双机热备;参数配置和安全策略合理有效,管理措施有效。
4.应用安全:操作系统、数据库和应用系统的管理和技术手段符合运行管理要求。
5.应急管理:成立应急管理机构;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及时对预案进行评估修订。
6.安全事件:采取多种手段避免重大安全事件的发生;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及时报告并有效处置。
7.机构信息管理:严格执行《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及时规范做好机构信息变更申报工作错报;
8.其它:按照参加人民银行召开的会议,高质量完成人民银行布置的工作,及时准确的报送相关资料、数据、报表等。

5

反洗钱

制度建设与岗位设置:组织健全,岗位设置科学合理,职责明确,反洗钱组织机构有效开展工作;内控制度完善,监督到位,积极开展反洗钱内控制度检查或审计,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人员配备与资质情况,反洗钱人员履职情况。

宣传、培训情况:自行开展并积极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反洗钱宣传、培训活动,切有实效。

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并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工作;对高风险客户的特别措施;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建立健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人工甄别工作流程,及时准确地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按规定向我中心支行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等相关资料。

配合调查、协查及保密执行情况: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打击洗钱犯罪;按照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保密义务。

系统建设与运行:技术保障能力,业务系统完善,运行有效,能够适应反洗钱工作需要。

自主管理与审计:开展对所辖机构反洗钱专项审计和内部检查,切实发现存在问题并积极落实整改。

工作报告及接受日常监管情况:反洗我钱监管报表、年度报告等资料报送情况,以及接受日常监管情况;有无重大违规事项,接受现场检查及被处罚情况。

洗钱风险防控成果:通过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自主发现案件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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