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政策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
明确依法防治有组织犯罪的基本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对有组织犯罪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但由于缺少专门立法指导,对一些基础性、关键性问题并未作出专门规定,难以实现长期防治的效果。反有组织犯罪法首先对一些基本问题作出了契合我国国情的规定,奠定了依法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的基础。
第一界定了有组织犯罪的范围。虽然有组织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概念,各国均对该类犯罪进行严厉打击,但是不同国家对该类犯罪的处理情况不尽相同。在我国语境下,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一直有狭义与广义之争,狭义的有组织犯罪仅指黑恶势力犯罪,广义的有组织犯罪还包括以有组织形式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等。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2条规定,有组织犯罪应从两个层面加以理解:一是有组织犯罪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包括恶势力组织犯罪。二是有组织犯罪既包括成立、发展犯罪组织的犯罪,也包括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已在刑法中有具体规定,因此第2条第1款仅作出指引规定,第2款详细界定了恶势力组织,指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组织的区分界限。
第二明确了反有组织犯罪的工作方针。反有组织犯罪法第3条对此加以具体规定,分别从总体方针、具体方针、目标方针层面作出规定。整体层面,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防范和治理有组织犯罪对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的危害。具体层面,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从常态化、长期化、长效化的角度,切实发挥各种手段的优势,形成合力。目标层面,强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防治体系,形成一套科学的管理流程。
第三明确了反有组织犯罪的工作理念。反有组织犯罪法第4条规定,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做到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与反腐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这实际上明确了并非仅是政法机关负有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责任,相关党政部门、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应积极参与。
推动国家、社会层面的一体防治
有组织犯罪的成因较为复杂,且往往牵涉众多人员、财产,需要国家、社会层面形成合力,方能对其实现有力打击,构建长效的治理机制。因此,反有组织犯罪法不仅强调治理有组织犯罪,更强调防范有组织犯罪,并从国家、社会层面予以一体推进。
第一明确了有组织犯罪防治的参与主体。反有组织犯罪法第6条不仅规定了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职责,也强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从而确保形成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强大合力。第9条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具体在预防和治理中的责任。
第三明确了专门的法律责任。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八章为“法律责任”,不仅明确实施、包庇有组织犯罪的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应从重处罚,依法决定从业禁止等,更基于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规定了专门的行政责任。。
系统构建反有组织犯罪保障机制
反有组织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特别是在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的层面,需要强有力的支持与保障。各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强政策措施衔接配套,依法依规抓好落实,这需要组织、制度、物质等方面的全面保障,以及激励、奖励相关主体积极参与的措施。反有组织犯罪法除了通过第七章“保障措施”作出系统规定外,也在其他部分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一规定了保障的基本问题。反有组织犯罪法第58条就保障措施作出一般规定,强调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在此基础上,第59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建立反有组织犯罪专业力量,以保障法律赋予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有效履行,切实取得实效。第60条规定了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战斗力。
第二规定了特别保障措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61条规定了特殊人员保护措施。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采取保护措施。该条将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情况也纳入保护的范围。
第三规定了其他制度的配套保障。反有组织犯罪法第7条在明确单位和个人的协助义务同时,也规定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以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第8条在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的同时,也规定对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从而进一步有效调动整个社会和公民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