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我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按照宿州市政务公开办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为规范和推进我行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依法、真实、便民、及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政务公开进行严格考核监督。
二、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工作组织
成立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工作小组,政务公开评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政务公开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三、政务公开评议
(一)评议内容
1.政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健全;
2.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是否科学、详细、清晰;
3.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4.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是否适当、便民;
5.政务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6.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是否落实;
7.政务公开监督渠道是否畅通,解决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及时、有效。
(二)评议方法
1.在门户网站进行政务公开问卷调查;
2.向相关单位发送征求意见函;
3.召开座谈会。邀请上级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其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征求各界人士对我镇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评议结果应用和反馈
四、政务公开考核
1.市人行及其工作部门对照政务公开相关规定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行考核小组;
2.考核小组对各单位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3.将考核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之中,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五、责任追究
行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责任追究原则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二)责任追究内容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1.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全面、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公开相关事项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提供或不准确、不真实提供相关内容的;
3.违反保密规定,公开的内容含有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事项的;
4.有偿或变相有偿提供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
(三)责任追究实施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