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12-23 17:03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4

第一条 为确保有效推进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机构设置:机构职能、内设部门及职责、业务工作联系人、电话,以及机构职能新增、调整和变更等;

 

(二)领导班子:局领导班子简历、领导分工等;

 

(三)政策法规:与退役军人事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四)政务动态:工作动态、重要会议等;

 

(五)工作文件:上级制定的和本局制定的有关文件;

 

(六)人事信息: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及录用等;

 

(七)总结规划:局年度工作总结、政府信息工作年度总结、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

 

(八)统计信息:局统计年报;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正处于调查、研究过程之中的,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四)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公开:

 

(一)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本局官网、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本制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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