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2-10 11:29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810    

 

 

宿州市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单位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各单位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各单位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单位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  各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  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  各单位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