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金融机构负责人约见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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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04-19 15:57
宿州市金融机构负责人约见谈话制度
宿州市金融机构负责人约见谈话制度第一条 为优化金融服务,加强金融监管,保障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规定的全面正确执行,促进宿州市金融业稳健高效运行和经济金融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外汇管理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约见谈话是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中心支局(以下合称“人民银行”)加强与辖内金融机构负责人的情况沟通、问题反馈,以及询问、提醒、告诫等而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三条 在宿州市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人民银行根据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举报反映、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需要,约见金融机构负责人,就下列内容进行谈话:
(一)金融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
(二)内控制度建设和完善情况;
(三)金融稳定风险防范情况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四)重大业务异常变化情况及对策;
(五)金融违法违规问题;
(六)对人民银行监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七)配合和支持人民银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人民银行确认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人民银行在约见谈话前应下发《约见金融机构负责人谈话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电话通知),被约见人员须按人民银行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到位,特殊情况不能到位的,应提前书面说明情况。
《约见金融机构负责人谈话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电话通知)由人民银行办公室统一编号,并下达。
《约见金融机构负责人谈话通知书》一般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发出。
第六条 约见金融机构负责人谈话,可由人民银行行长、分管行长或有关科室科长召集,人民银行两人以上参加。
(一)约见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人民银行行长或分管行长召集,有关科室科长参加;
(二)约见金融机构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由人民银行分管行长召集, 有关科室科长参加。
第七条 约见谈话内容应由人民银行各涉及科室提供初稿,交人民银行办公室或牵头科室汇总。集中反馈行政执法意见时,应由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牵头部门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汇总意见书》。
第八条 约见谈话应制做《约见谈话会谈纪要》,并由参加谈话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会谈纪要作为开展宿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约见谈话时,双方应做到严肃认真、坦诚融洽。
第九条 金融机构负责人应对谈话的内容负责,保证其真实性。对于故意隐瞒重大情况、弄虚作假的,一经查证属实,人民银行将依法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并视情况将存在的问题向其上级管理单位反馈,建议对其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金融机构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约见的,人民银行可对该金融机构发出《监管质询通知书》,暂停对该机构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从重予以行政处罚,并将问题向其上级管理单位反馈,直至问题整改。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约见谈话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必须认真落实,并以书面形式上报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也可在约见谈话的基础上,对违规问题进行调查或后续现场检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进一步处理。
第十二条 对积极接受约见邀请,且对违规事项认识明确,主动承担责任并作出履职守规承诺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可视情形,并依据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予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召集部门不得在约见谈话时,提出与约见谈话内容无关的要求,或接受、参加可能妨碍履行职责的各种活动。
金融机构有权向人民银行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或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合肥中心支行反映或举报损害自身权益的事实。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 约见金融机构负责人谈话工作流程
2. 约见金融机构负责人谈话通知书
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汇总意见书
4.约见金融机构负责人谈话纪要
5.监管质询通知书
附1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约见金融机构负责人谈话工作流程
附2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约见金融机构负责人谈话通知书
宿州银约通〔 〕号
:
根据工作需要,我中心支行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拟约见你行以下人员:行长,分管 业务的行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于 年 月 日 时 分到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楼会议室就 等问题进行谈话。
请你行及时通知上述人员准时赴约会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请提出书面说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约见的,我中心支行将按照《宿州市金融机构负责人约见谈话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年 月 日
附3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汇总意见书
宿州银检意字〔 〕 号
(被检查单位):
我行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 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总体意见反馈如下:
一、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与总体评价
(一)××方面
(二)××方面
(三)××方面
二、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
(二)××方面
(三)××方面
三、工作意见及要求
对你单位存在的上述问题,我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一)××方面
1.
2.
3.
(二)××方面
1.
2.
3.
(三)××方面
1.
2.
3.
请你单位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 年 月 日前报我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年 月 日
附4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约见金融机构负责人谈话纪要
被约见单位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事由
谈话主持人 谈话记录人
谈话参与人
谈话内容
人民银行约见负责人: 金融机构被约见负责人:
备注:本页无法记录全部内容的,可另附纸记录。
附5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监管质询通知书
宿州银质通〔 〕号
:
根据工作需要, 年 月 日,我中心支行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通知约见你行行长,分管 业务的行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就 等问题进行谈话,但你行上述人员没有准时赴约会谈,也未见提出书面说明。现对你行行为提出质询,责令你行作出书面说明。
同时,责令你行对本次谈话所涉以下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就我行工作意见和要求表明态度。
一、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
(二)××方面
(三)××方面
二、工作意见及要求
(一)××方面
(二)××方面
(三)××方面
你单位要将上述书面说明于 年 月 日前报我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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