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徽省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和授权,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宿州市烟草专卖局重新制定了《宿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在经过听证程序、法制部门审议和公示后,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烟草专卖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优化零售市场格局,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烟草零售业良性发展。
二、基本原则
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优化布局和服务社会的原则。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四、布局规定
(一)市、区政府所在地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二)县、乡镇政府、集市所在地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三)县级以上非封闭型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0米;
(四)自然村(村民聚集地)内的零售点,按照村民户数予以设置,1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
(五)封闭式居民小区或新开发的商品房小区内部门面(不包括一层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的零售点按居民户数予以设置, 200户以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点,小区一层外部经营的门面按位于路段相应标准设置零售点;
(六)专业性市场内设置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门面总数或固定摊位户数的4%,内部零售点布局不受间距限制;
(七)同一楼房主体结构、同一地址、同一门牌号、同一法人的商场、超市、宾馆、酒店、歌吧,只设1个零售点,且原则上须在一楼经营;
(八)旅游风景区、飞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站和轮渡码头范围内部的零售点布局不受间距限制,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
(九)大专院校、农(渔)场企业、工业园区、大型厂矿内500人以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
(十)规模较大的建设工地内部,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1个零售点,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十一)军事单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全封闭机构应按单位需求设置零售点,原则上每个单位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五、申办条件
为了确保合理布局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有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必要资金,无具体数额要求。
(二)关于“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1.建筑物原则上应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且面向公众经营,消费者无需经过住宅区即可进店购买;
2.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店名;
3.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且具备烟草制品经营柜台和货架等基本设备设施;
4.具备相应的烟草制品存储条件;
5.租赁经营场所的,申请办证的日期至租赁期届满至少应在1年以上。
(三)关于“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符合本规划第四项的要求。
(四)关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本规划第七项的要求。
六、不予发证规定
有下列场所和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化工、燃油、油漆、鞭炮、农药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商品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地处化工、爆炸物品仓库等重点防火单位或安全区域范围内的;
(三)森林保护区、博物馆、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内;
(四)人员密集、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如网吧、影剧院等;
(五)以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楼道隔断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六)选址在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有产权纠纷的建筑以及城市规划和管理中不允许经营商品的区域;
(七)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进出通道口(含消防通道)可通行距离50米范围内的;
(八)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活动中心、游乐场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内部;
(九)医院、诊所、药店等医疗卫生机构、门店内部;
(十)住宅小区内,除地面一层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
(十一)主要经营文具用品、未成年人用品、玩具、游戏厅、棋牌室、浴室、美容美发、洗涤护理、按摩健身、农资种子、兽医饲料、文化体育、传真打印、彩票销售、汽车美容、汽车租赁、汽车销售、运输信息、建材装潢、灯饰门业、五金交电、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服装制售、鞋帽包店、家纺、家私家电、房屋中介、寄卖典当、寄递业务、祭祀用品等与预包装食品业务无关的场所;
(十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三)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申请人为未成年人、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十五)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二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十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后,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十七)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八)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十)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不予发证情形。
七、倾斜性办证规定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批准,可优先考虑并适当放宽限制条件:
(一)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以及中小学、幼儿园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除精神残疾、智力残疾或盲人、又聋又哑的残疾人外,持有三级(含)以上残疾证,首次办证的;
(三)残疾军人、烈士家属或享受低保待遇,持有证件(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材料),首次办证的;
(四)经营副食品为主业的商场、超市、卖场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休闲场所、饭店、宾馆(酒店)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五)全国门店总数在50家以上且营业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品牌连锁便利店。
上述第(二)(三)项申请人只可享受一次办理零售点许可证的优惠政策,且只限本人经营。
八、本规划由宿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划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原《宿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宿政办秘〔2018〕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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