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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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擅自收购烟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
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1、擅自收购烟叶200公斤以下的, |
处以违法收购烟叶价值20%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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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收购烟叶在200公斤以上350公斤以下的, |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30%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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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收购烟叶35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的, |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40%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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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擅自收购烟叶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50%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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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相对较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五十二条第(一)项 |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1、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者违法运输的卷烟在200条以下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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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者违法运输的卷烟在200条以上400条以下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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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金额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者违法运输的卷烟在400条以上600条以下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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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金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运输的卷烟在600条以上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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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运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者违法运输的卷烟在200条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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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者违法运输的卷烟在200条以上400条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13%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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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金额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者违法运输的卷烟在400条以上1000条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17%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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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金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运输的卷烟在1000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2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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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一)项 |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依照第《烟草专卖法》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理。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1、每人每次携带的卷烟在50条以上100条以下的; |
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的20%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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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人每次邮寄的卷烟(含雪茄烟)在2条以上20条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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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人每次邮寄的烟叶、烟丝5公斤以上(二者合计10公斤以上)2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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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人每次携带的卷烟在100条以上150条以下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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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人每次邮寄的卷烟(含雪茄烟)在20条以上40条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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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每人每次邮寄的烟叶、烟丝20公斤以上3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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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每人每次携带的卷烟在150条以上200条以下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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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每人每次邮寄的卷烟(含雪茄烟)在40条以上60条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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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每人每次邮寄的烟叶、烟丝30公斤以上4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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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每人每次携带的卷烟在200条以上;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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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每人每次邮寄的卷烟(含雪茄烟)在60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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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每人每次邮寄的烟叶、烟丝40公斤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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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无证生产烟草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1、违规生产卷烟(含雪茄烟)300条以下,或价值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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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规生产复烤烟叶50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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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规生产烟丝50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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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规生产卷烟(含雪茄烟)300条以上600条以下的,或价值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5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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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规生产复烤烟叶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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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规生产烟丝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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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规生产卷烟(含雪茄烟)600条以上,或价值3万元以上; |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2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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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规生产复烤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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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违规生产烟丝1000公斤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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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无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1、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500公斤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价值1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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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滤嘴棒5000支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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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用丝束50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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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专用机械1台(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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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价值1.5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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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滤嘴棒5000支以上1万支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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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用丝束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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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专用机械1台(套)以上3台(套)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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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1000公斤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价值2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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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滤嘴棒1万支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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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用丝束1000公斤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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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专用机械3台(套)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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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无证批发烟草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1、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卷烟(含雪茄烟)50条以上100条以下,或者金额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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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复烤烟叶50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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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丝50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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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卷烟(含雪茄烟)100条以上150条以下,或者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烟草制品价值6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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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复烤烟叶500公斤以上75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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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丝500公斤以上75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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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卷烟(含雪茄烟)150条以上200条以下,或者金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烟草制品价值8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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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复烤烟叶75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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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丝75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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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卷烟(含雪茄烟)200条以上,或者金额3万元以上的; |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烟草制品价值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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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复烤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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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丝1000公斤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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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有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1、销售数量达到50条以下,或价值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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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数量达到50条以上250条以下,或价值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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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数量达到250条以上,或价值3万元以上的, |
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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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1、涉案金额在1000元以下,或者进货数量5条以下的(限当事人仅违反该权力事项名称、所查获的卷烟均为当地烟草专卖防伪标识且无法证明有违法所得), |
首次查处给予教育劝导,填写《教育劝导工作记录表》,报专卖部门存档和法规部门备案。 同一当事人两年内再次出现该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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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案金额在2000元以下,或者进货数量10条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5%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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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案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者进货数量10条以上30条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7%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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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进货数量30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10%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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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1、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5000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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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0%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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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50%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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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擅自跨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无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1、擅自跨省批发卷烟(含雪茄烟)100条以下的或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处以所批发烟草制品价值1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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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跨省批发批发复烤烟叶500公斤以下的或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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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跨省批发烟丝500公斤以下或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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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擅自跨省批发卷烟(含雪茄烟)100条以上200条以下或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以所批发烟草制品价值1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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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擅自跨省批发复烤烟叶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或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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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擅自跨省批发烟丝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或违法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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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擅自跨省批发卷烟(含雪茄烟)200条以上或违法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
处以所批发烟草制品价值2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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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擅自跨省批发复烤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或违法金额在3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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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擅自跨省批发烟丝1000公斤以上的或违法金额在3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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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1、提供卷烟(雪茄烟)100条以下,或销售总额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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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卷烟(雪茄烟)100条以上300条以下,或销售总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3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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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卷烟(雪茄烟)300条以上,或销售总额3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5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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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从无证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1、违规购买卷烟纸500公斤以下的; |
处以所收购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价值5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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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规购买滤嘴棒5000支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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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购买烟用丝束50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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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规购买烟草专用机械1台(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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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规购买卷烟纸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
处以所收购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价值7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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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规购买滤嘴棒5000支以上1万支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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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规购买烟用丝束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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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规购买烟草专用机械1台(套)以上3台(套)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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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违规购买卷烟纸1000公斤以上的; |
处以所收购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价值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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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违规购买滤嘴棒1万支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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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违规购买烟用丝束1000公斤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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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违规购买烟草专用机械3台(套)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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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1、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1万元以下的, |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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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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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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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3万元以上的, |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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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储存、销售无当地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雪茄烟的处罚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0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并没收违法所得。 |
储存、销售无当地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雪茄烟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并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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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
1、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者涉案卷烟在50条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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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或者涉案卷烟在50条以上100条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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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案金额在1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者涉案卷烟在100条以上200条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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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案金额在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或者涉案卷烟在200条以上300条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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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涉案金额在4万元以上,或者涉案卷烟在300条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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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条 |
由烟草、工商、海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涉案金额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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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案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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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案金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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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案金额3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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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为非法生产卷烟或者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提供便利条件 |
《安徽省查处非法生产卷烟规定》第五条 |
《安徽省查处非法生产卷烟规定》第五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明知是非法生产卷烟或者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而为其提供设备、场所、账户,情节轻微,积极配合调查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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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知是非法生产卷烟或者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而为其提供设备、场所、账户,情节较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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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知是非法生产卷烟或者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而为其提供设备、场所、账户,情节严重,拒不配合调查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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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其非法收购的卷烟、雪茄烟。 |
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其非法收购的卷烟、雪茄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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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许可证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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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违反本条款,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工作或检举他人涉及烟草经营违法行为的, |
处以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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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本条款,认识态度一般的, |
处以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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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识态度较差、不配合检查的, |
处以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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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 |
处以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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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 |
处以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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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逾期60日以上的, |
处以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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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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