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数据名称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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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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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名称 |
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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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编码 |
系统自动生成,不需要单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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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子项名称 |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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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子项编码 |
不需要单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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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实施主体 |
宿州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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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实施依据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1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1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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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持证人有相应涉嫌违法行为时,应当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对持证人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条件的情况及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在相关事实调查清楚并取得充分证据后,由承办人员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3、听证责任:做出取消持证零售户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时,应先告知持证人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和时限举行听证。 4、审批和决定责任:履行事先处理告知程序后,制作《处理意见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及时制作相关处理决定书; 5、送达和转告责任:依法将处理决定书送达持证人,作出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决定的。 6、后期监管责任:加强对被处理人后期的监督管理。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持证人,要随时了解其整改的现状,并在整改结束后及时提出恢复营业或取消其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意见,报本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及时将整顿处理结果反馈给上游供货部门;作出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决定的,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依法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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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追责情形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法委托他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7、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8、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9、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2、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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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办机构 |
宿州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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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服务电话 |
0557-3697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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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监督电话 |
0557-3697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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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承诺期限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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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法定期限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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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廉政风险点 |
后有详细表格,此处不需要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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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运行流程图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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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办理环节 |
后有详细表格,此处不需要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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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区级 ○乡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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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是否进驻政务服务中心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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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不显示 (是指不在电子政务服务大厅公开。) ○信息公开 (只公开办事指南信息,不支持材料预审和全网办理。) ○网上预审 (办事人可在互联网提交申请材料,预审通过以后,办事人需持纸质材料到办事现场核实办理。) ○全网办理 (办事人无须去办事现场,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结果通过网络或者快递送达。) ○其他,填写网上深度说明。(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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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能否网上申报 |
○是 |
在线申报地址(自建系统须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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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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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服务主题分类 |
综合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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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特定服务对象分类 |
自然人和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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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办理地点 |
宿州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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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到办事现场最少次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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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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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咨询投诉方式 |
固话、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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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办理结论 |
结论种类 |
□证照 □批文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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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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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违法违规情节 |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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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适用处罚条款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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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处罚种类、标准 |
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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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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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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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自由裁量基准 |
后有详细表格,此处不需要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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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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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常见问题 |
后有详细表格,此处不需要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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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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