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数据名称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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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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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名称 |
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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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编码 |
系统自动生成,不需要单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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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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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子项编码 |
不需要单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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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实施主体 |
宿州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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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实施依据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以经营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其非法收购的卷烟、雪茄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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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按照法定时限及时立案、需要延长立案期限的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条件、程序办理立案与撤销立案,制作《立案报告表》等文书;不予立案的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立卷归档; 依法办理回避事宜。 2、调查责任: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二名以上、佩戴徽章、出示检查证件方可执法;查阅复制有关书证依法出具《协助调查函》,注意保密;依法提取物证、告知回避权利、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现场进行检查注意检查区域范围,制作《检查笔录》并经当事人确认;依法委托鉴定;依法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7日内作出相应的处理;符合并案调查条件的经批准并案调查;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终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需要延长期限的,单位负责人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 3、审查、告知、决定和送达责任:依法调查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依法应当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依法制作有关文书并送达。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文书当场或七日内依法定方式送达。 4、执行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必要的措施敦促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主案件中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依法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查获的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经上级批准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除满足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外,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5、监督责任:进行案卷评查,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对下级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变更、撤销下级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下级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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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追责情形 |
1、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2、违法委托他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5、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8、索取、收受好处的; 9、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0、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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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办机构 |
宿州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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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服务电话 |
0557-3697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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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监督电话 |
0557-3697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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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承诺期限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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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法定期限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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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廉政风险点 |
后有详细表格,此处不需要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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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运行流程图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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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办理环节 |
后有详细表格,此处不需要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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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区级 ○乡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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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是否进驻政务服务中心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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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不显示 (是指不在电子政务服务大厅公开。) ○信息公开 (只公开办事指南信息,不支持材料预审和全网办理。) ○网上预审 (办事人可在互联网提交申请材料,预审通过以后,办事人需持纸质材料到办事现场核实办理。) ○全网办理 (办事人无须去办事现场,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结果通过网络或者快递送达。) ○其他,填写网上深度说明。(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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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能否网上申报 |
○是 |
在线申报地址(自建系统须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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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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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服务主题分类 |
综合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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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特定服务对象分类 |
自然人和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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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办理地点 |
宿州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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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到办事现场最少次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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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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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咨询投诉方式 |
固话、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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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办理结论 |
结论种类 |
□证照 □批文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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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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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违法违规情节 |
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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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适用处罚条款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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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处罚种类、标准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其非法收购的卷烟、雪茄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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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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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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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自由裁量基准 |
后有详细表格,此处不需要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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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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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常见问题 |
后有详细表格,此处不需要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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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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