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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重点工作督办制度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4-07-09 09: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市局(公司)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办工作是确保市局(公司)各项决策和工作任务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各单位(部门)要充分提高认识,积极配合督办部门开展的各项督办督查工作。

第三条  督办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市局(公司)总体战略部署和重点工作以及重要决策,进行仔细认真、实事求是地督查督办,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发现和协助分析解决问题,实现督办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第二章    督办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督办机构。由市局(公司)督导办负责,主要在市局(公司)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按照时间节点,对责任单位(部门)承办的重点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以及落实的质量要求或达成标准进行督促检查,并向市局(公司)领导汇报。

第五条  督办职责:

(一)负责督办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对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工作进行预告,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工作进行催办,对领导批办的工作及其它重要工作实行跟踪督办;

(三)组织开展督查督办调研活动,协调、处理督办中的有关事项;

(四)对督办工作情况定期总结汇报,加强成果应用和交流;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督办原则

第六条  督办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原则。紧紧围绕市局(公司)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开展工作,狠抓督促落实。

(二)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讲真话,报实情,使领导决策真正转化为干部员工的实际行动。

(三)有令必行原则。凡市局(公司)决策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有交必办。各单位、各部门必须认真做好承办工作,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

(四)注重实效原则。督办部门要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讲效率、求质量,认真开展督促检查、跟踪督办,形式服从内容,方式服从效果,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使督办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五)突出重点原则。责任单位(部门)或责任人应针对督办工作的落实提出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或解决方案,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重在落实。

(六)限时办结原则。承办单位(部门)应严格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承办工作,确因客观原因难以如期办结的事项,应在办结期限前书面说明原因,提出加快办理措施,经交办或批办领导同意后顺延办理时限,由督导办纳入下月重点督办事项,并进行跟踪通报。

第四章    督办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督办内容:

(一)市局(公司)党组会、局长(经理)办公会议、三项工作管理委员会会议等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局(公司)年初(半年)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的各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三)市局(公司)召开的其它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局(公司)领导交办、批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签转的督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八条  督办方式:

(一)催促督办。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采取下发书面通知、电话通知、协同办公信息传递提醒、短信提醒、现场察看等形式,督促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按时办理。对周期性较长的督办事项,每隔一定时间,要求承办单位(部门)按节点进度反馈办理过程,汇报说明进展情况,明确时限要求。

(二)专项督办。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指示、交办的事项,分门别类,督促承办单位(部门),制定落实方案,并对落实情况和效果进行督查。

(三)联合督办。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或专业性强的工作事项,由督导办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联合进行督办。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长处,共同研究协商制定解决方案和整改措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增强督办效果,促进工作落实。

(四)实地督办。对相关部门报来的工作开展落实情况,督导办在不打招呼的情况下直接派人深入到承办单位(部门)进行明察暗访和现场检查,实地调查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确保反馈的信息及办理情况的内容准确无误,并提出相关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促进督办事项的落实和执行。

(五)跟踪督办。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办的基础上,实行动态跟踪,督查全过程进展情况。通过动态跟踪、深入调研、信息收集、上下反馈等手段,全面准确地掌握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发现新问题,研究制定新措施,全力协调解决。

第五章    督办程序

第九条  督办工作主要分为以下六个程序:

(一)分解立项。相关工作一经布置,即视为立项。办公室根据会议部署或领导批示,对需要督办的事项进行分解,并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通过网上督办系统反馈至各责任单位(部门)。

(二)确认反馈。各责任单位(部门)对承办事项进行确认,对有明确完成期限的,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落实;对没有明确完成期限的,根据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完成时间;对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事项,责任单位(部门)要排出时间进度表,并通过网上督办系统反馈到办公室。

(三)交付督办。办公室将责任单位(部门)确认反馈后的督办事项通过督办系统传递给督导办,由督导办组织人员进行督办落实。

(四)督办实施。督导办对其督办工作每月进行梳理,综合运用督办通知书、电话询问、实地督办、联合督办等多种形式,按照时间节点,对各责任单位(部门)承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五)办结报告。对重大督办事项,承办单位(部门)应在办结后一周内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给督导办。收到承办单位(部门)的办理结果后,督导办要认真审查其是否符合交办时提出的要求,情况是否清楚,工作是否落实。符合要求的,经督导办复核后,由牵头承办单位(部门)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将办结情况在督办系统进行备案。

(六)材料归档。督办事项办结后,督导办应将各种与督办事项有关的痕迹材料整理归档。

第六章   考核激励

第十条  将督办事项完成情况与绩效考评结合起来,纳入市局(公司)月度考核指标体系之中,由市局(公司)监察室组织考评组对督办事项完成结果进行考核。

(一)对督办工作完成的承办单位(部门),当月不扣分。

(二)因主观因素,对督办工作不能按期完成的承办单位(部门),当月予以扣分处罚。(见市局(公司)2013年机关考核办法(试行))

(三)若因人为因素造成延误或失误,导致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实行行政问责,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并实行各项评比一票否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市局(公司)办公室和督导办。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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