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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卷烟经营回避管理规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4-07-07 16:04

 

[制定依据]《劳动合同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适用范围]全市系统烟草员工及其亲属。

烟草员工指与宿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全体员工。烟草员工亲属指烟草员工的配偶、三代以内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

[管理事项]规范烟草员工及其亲属卷烟经营行为。

[管理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管理烟草员工及其亲属经营卷烟零售业务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卷烟经营环境,维护烟草行业规范管理形象。

[关联性制度]《宿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宿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推行明示承诺制度实施方案》等。

[归口管理部门]本规定由市局法规科负责归口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禁止与回避

第一条  规范与管理工作原则

(一)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二)实事求是、尊重历史

(三)提倡自律、加强教育

(四)明确责任、严格处理

第二条  禁止以下人员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以任何形式经营卷烟零售业务:

(一)在岗烟草员工;

(二)市局(公司)、县级局(营销部)领导班子成员和市局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第三条  加强对烟草员工宣传教育,提倡已经从事烟草卷烟零售业务的烟草员工的亲属退出卷烟经营。

第四条  烟草员工亲属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专卖管理部门要严格进行审查。

对已经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不愿退出卷烟经营的烟草员工亲属,市局(公司)对其经营实施的管理和服务要与其他卷烟零售户平等一致,同时加强监督。

第五条  专卖管理人员、客户经理不得在其亲属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辖区线路上工作。

其他人员需要回避的,视情况进行相应的岗位调整。

第六条  烟草员工不得利用职务和岗位职权便利,违反规定为其亲属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分类管理、货源供应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章 公开与监管

第七条  由整顿办建立烟草员工亲属经营卷烟零售户名单,在宿烟网站上设立单独版面,定期更新、动态管理、对内公开。

第八条  烟草员工亲属零售户每月的卷烟购进数量由卷烟营销中心提供,报专卖管理部门汇总每月在内网面向全体员工公开,接受全体员工监督。

第九条  专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亲属零售户经营行为监管,每月内管检查中应有相关内容。发现异常情况,由监察部门进行督查核实。

第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相关人员在述职述廉时,必须报告其亲属经营卷烟零售业务规范情况,接受全员监督。

第十一条  全体烟草员工签订《规范烟草员工及其亲属经营卷烟零售业务明示承诺书》,明确规范内容、责任追究。

第三章 责任与追究

第十二条  对烟草员工本人及其亲属经营卷烟业务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对其作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十三条 在岗烟草员工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以任何形式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对其作出调离岗位、降低岗位等级至留用察看的处理。

第十四条  市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以任何形式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按照管理权限上报上级机关对该市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作出相应处理。

县级局(营销部)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以任何形式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对该县级局(营销部)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调离岗位、降低岗位等级至留用察看的处理。

第十五条  一旦发现烟草员工的亲属零售户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对该亲属零售户从严、从重、从上限严肃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烟草员工本人参与其亲属违法违规活动或利用自身职务、岗位影响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烟草员工本人作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发现员工亲属涉烟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不上报、不查处的,包庇、纵容、通风报信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员工亲属申请人发放零售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零售许可证的;

(三)提供便利条件、内外勾结、串通或参与倒买倒卖卷烟等涉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

(四)对查获的员工亲属涉烟违法违规案件,无法定依据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五)对查获的员工亲属违法烟草专卖品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私自放行的;

(六)在客户核量及货源分配等工作中,对员工亲属进行倾斜照顾的;

(七)其他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和卷烟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出现对员工亲属零售户倾斜照顾等包含第十八条所有情节的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作出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处理。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涉嫌违法违纪烟草员工进行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按市局(公司)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受到以上处理的烟草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宿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第六章的规定进行复核、申诉、仲裁和诉讼。

第四章  

第二十条  三代以内直系血指从本身一代算起,向上推数三代和向下推数三代。从本身数到父母是第二代,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第三代,即上三代;从本身推数到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是下三代。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指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以下同源而出的旁系血亲。包括:亲兄弟姊妹;伯叔、姑母、舅父、姨母;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

近姻亲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亲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及《在岗人员卷烟经营回避明示承诺书》由全市烟草系统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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