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气象局2026年防雷安全公告
当前我市即将进入雷电天气多发季节,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44号令)、《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等规定,为切实加强全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及《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人或受托管理者,应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特别是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其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人员密集场所等,应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二、严格执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1.检测周期: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交通运输、通信、广播电视、金融证券、文化体育、大型商超、旅游、文物、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其雷电防护装置依法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
2.主体责任:各单位应主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并及时申报复检。
3.数字化监管:根据新修订《办法》要求,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并上传至全国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接受数字化监管。
三、规范防雷检测市场行为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测活动。
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禁止在检测中弄虚作假。检测单位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四、强化雷电灾害事故报告与处置
根据《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或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情况,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不得隐瞒不报。
五、加强执法检查与责任追究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履行防雷减灾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检查。对违反规定,存在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拒绝进行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等行为的,将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宿州市气象局
2026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