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专访】宿州市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祁宦解读《宿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气象监测预警是我们防范自然灾害的第一道防线,为了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近日,我市制定《宿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乃至全省首个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方面的政府规章。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和理解《规定》,记者就制定《规定》的背景和依据、主要内容等相关问题采访了宿州市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祁宦。
记者:请问制定《规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祁宦:近年来,我国极端天气频发。其中,郑州“7·20”特大暴雨事件,华北、黄淮等地出现极端降雨,都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我市台风、暴雨、大风、寒潮等气象灾害也时有发生,在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中存在风险意识不足,预警信号传播不及时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相关政府规章十分有必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借鉴杭州、济南、宁波等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规定》。
记者:请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祁宦:《规定》的主要内容共有二十条,主要从预警信号的概念、种类和等级,政府职责、预警信号的发布规范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有利于各级政府防灾减灾工作的开展和公众自救意识的提高。《规定》第三条根据本市实际,在国家十四类预警信号的基础上,重点强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大雾、强对流等八类预警信号。同时,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将其分为Ⅳ级(一般、蓝色)、Ⅲ级(较重、黄色)、Ⅱ级(严重、橙色)、Ⅰ级(特别严重、红色),并做到一一对应,简明易懂。
关于政府职责,鉴于市、县(区)开发区没有气象主管机构,为加强相关区域预警信号传播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警信号接收和传播机制,做好园区公共场所、重点企事业单位、基层网格化管理单元预警信号的接收、推送、传播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应急广播、电话等方式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工作。
关于规范预警信号发布,明确了市、县(区)气象台负责预警信号的统一发布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避免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识别产生困扰,给政府和公众防灾和自救带来困难。发布预警信号要指明预警区域、影响时段、强度、防御措施等。要建立畅通的部门传播渠道,确立责任人,做好更新备案工作。灾害防御、救助等相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建立完善预警信号传播渠道。
记者:如何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
祁宦:《规定》第十三条对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各类公共媒体(新媒体)播发时限进行了规定;第十四条对通过广播电视传播的做出具体规定,要求根据不同的预警信号等级确定播发频次。第十五条根据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企业义务,要求通信运营企业建立预警信号传播绿色通道,接到全网传播高级别预警信号的通知后,在预警时效内快速实现对预警区域手机用户短信传播全覆盖。第十六条规定了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通过广播、电子屏等方式向公众传播预警信号的责任。
《规定》的颁布施行,将有利于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号传播渠道,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