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公告》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公告》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全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确保全市防雷安全领域无重大责任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2024年加强全市防雷安全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相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防雷安全监管。
二、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做好日常检测。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交通运输、通信、广播电视、金融证券、文化体育、大型商超、旅游、文物、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其雷电防护装置依法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
三、各成员单位要及时通知雷电防护装置所有人高度重视雷电安全防范工作,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完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雷灾应急预案,积极开展雷电灾害应急演练,组织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委托具备相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并按照检测结果和隐患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维护、更新雷电防护装置,消除防雷安全隐患,直至取得合格的《检测报告》。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监管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雷击灾害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必须依法持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活动,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管,并对检测活动过程及其做出的检测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对于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及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进行复测,并留有记录。在完成检测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上传至《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对出具虚假报告,伪造、挂靠、出租资质,无资质、超资质检测,转包、分包检测项目,不按规范要求降低检测标准搞市场恶意竞争等行为严厉打击。
五、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或个人要及时将受灾情况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灾情调查分析等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送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
六、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宿州市防雷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宿雷联办〔2021〕2号)文件要求依法开展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行政检查、联合监管、双随机联合抽查及防雷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依法依规打击防雷安全领域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监管到位。
防雷安全违法事件举报电话: 0557-2331033
防雷安全技术(工程)咨询电话:0557-2331059
宿州市防雷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