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6001862/202308-00071 信息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气象局
成文日期: 2023-08-21 发布日期: 2023-08-21 10:31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部门反馈】关于《宿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部门反馈】关于《宿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来源:宿州市气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8-21 10:3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1

   在《宿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征求意见稿)》向我市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期间,我局收到应急局、民政局、移动公司的反馈意见(如下表),明确无意见的单位有:市卫健委、市城管执法局、电信、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联通、市林业局、灵璧县政府、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数据局、市水利局、经开区、移动、宿马园区、市发改委、高新区、砀山县。

征求意见情况表

送审稿条文

征求的意见

采纳情况

第三条

市应急局:建议将灾害性天气分为两类:一类为存在广泛影响,具有安全风险(需要广泛采取措施防御)的暴雨、暴雪、连阴雨、台风、龙卷风、大风、雷电、冰雹等;一类为其他安全风险等级较低,或影响范围较小(不需要社会面广泛发动)的干旱、寒潮、低温、高温、霜冻、结(积)冰、大雾等。

《安徽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级和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在修订,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类别有台风、暴雨、高温、暴雪、大风、寒潮、道路结冰、大雾、霾、干旱共11种,综合考虑以上11种灾害在我市出现的频率及影响程度,第三条列举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高温、强对流六种,其他未列举的大风、道路结冰、大雾、霾、干旱5种预警信号未具体列出不做强制要求。

第四条

市司法局:第四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统一发布工作”。

第四条第二款“不得向社会发布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建议补充上位法依据。

第一款已采纳修改。第二款“不得向社会发布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已删除。

第五条

市司法局:建议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不采纳,仍然保留。因上位法制定较早,市管园区多为近年成立,辖区对集中重大基础设施、工业企业、仓储、车站等气象灾害防御敏感区、脆弱区,但由于体制机制问题,市管园区缺少气象灾害主管机构和业务服务机构,为了预防预警信息传播出现盲区和责任划分不清等问题,经气象局党组研究,建议保留第二款。

第七条

 

市应急局:建议:对于“(一)播发蓝色、黄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的频率,每小时应当不少于2次”,建议降低低等级预警的播发频率,或改为一次性发布;对于“(四)预警信号图标应当持续显示在电视屏幕上,并及时更新,直至预警信号解除”,建议设立明确不需适用此措施的预警类型,例如干旱等预警属于周期时间较长,不宜一直显示。

 

已采纳建议,(一)(二)(三)均修改为按过程约定播报次数,(四)列举了预警信号类别,未列举的不做要求(包括干旱、雾、霾、道路结冰、大风)。

第八条

移动公司:建议修改如下:第八条【通信企业职责】 通信运行企业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绿色通道,接到本级政府全网传播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相关信息通知后,在预警时效内快速实现对预警区域当地(全区或者全县)移动手机用户短信传播全覆盖(不包括漫入用户)。

已采纳修改。(不包括漫入用户)与前表述“当地(全区或者全县)移动手机用户”意思重复,已删除。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第十一条 建议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组织本辖区基层信息员、网格员等,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广泛传播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工作。对处于预警信号传播盲区的村(居)民,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应急广播、电话等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已采纳修改。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修改为......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转播或者刊登气象台发布的即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相关信息。”

已采纳修改。

第十四条

市应急局:1.建议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标准相区别,个人处罚标准低于单位;2.建议将“由其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更改为“由其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或处以......罚款”。

市司法局:建议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X条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已采纳修改为“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七到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列为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市应急局:1.建议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标准相区别,个人处罚标准低于单位;2.建议将“由其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更改为“由其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或处以......罚款”。

市司法局: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建议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X条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已采纳修改为“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市司法局:建议增加“应急管理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协调工作机制,针对可能对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使用应急广播平台向可能影响区域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目前省、市、县级气象部门已完成与文旅部门监管的政府应急广播系统对接,气象台通过省突发事件预警平台发布的高级别预警信号可以自动通过应急广播系统转播。气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也都安装了应急广播发布终端,可以通过该终端人工插播其他紧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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