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6001862/202012-00019 信息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宿州市气象局
成文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0-12-18 15:40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气象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气象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宿州市气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2-18 15:40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1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气象系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开展保密审查时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四)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业务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办公室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  办公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法规科提出申请,局法规科依据保密审查程序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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