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行为的处罚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行为的处罚
事项信息
序号 | 数据名称 | 说明 |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2 | 项目名称 |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行为的处罚 | ||
3 | 项目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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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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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子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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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实施主体 | 市气象局 | ||
7 | 实施依据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
8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等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气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气象部门应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 | 承办机构 | 气象行政执法支队 | ||
11 | 服务电话 | 0557-3951071 | ||
12 | 监督电话 | 0557--3951002 | ||
13 | 承诺期限 | 117日 | ||
14 | 法定期限 | 120日 | ||
15 | 廉政风险点 | 附后 | ||
16 | 运行流程图 | 向办事人公示的审批事项办理流程(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2014〕29号)中绘制政府权力运行流程图的有关要求绘制)。单独绘制附后。 | ||
17 | 办理环节 | 审查立案,调进取证,审查,告知,决定,执行,归档 | ||
18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19 | 是否进驻政务服务中心 | 是 | ||
20 | 网上办理深度 | 信息公开(只公开处罚信息,不支持调查取证和全网办理。) | ||
21 | 能否网上申报 | 否 | 在线申报地址(自建系统须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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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服务主题分类 | 环境气象 | ||
23 | 特定服务对象分类 | 无 | ||
24 | 办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 | ||
25 | 到办事现场最少次数 | 到办事现场最少1次数。 | ||
26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 ||
27 | 咨询投诉方式 | 固话0557-3951002 | ||
28 | 办理结论 | 结论种类 | □证照 □批文 □√其他 | |
办理结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29 | 违法违规情节 |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 | ||
30 | 适用处罚条款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5条 | ||
31 | 处罚种类、标准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2 |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33 |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34 | 自由裁量基准 | 无 | ||
35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行听证的权利 | ||
36 | 常见问题 | 单独说明附后 | ||
37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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