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37/202503-00023 信息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5-03-28 发布日期: 2025-03-28 10:42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赵月代表加强社保费征管建议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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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赵月代表加强社保费征管建议的回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3-28 10:42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0

收到宿州市人大代表赵月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的建议》后,市税务局高度重视,及时研究代表提出的建议,提出如下反馈意见。

一、基本情况

以往,我市社保费的征收采取“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征收”的征管模式,自2023年12月1日优化调整社保费申报缴纳流程后,改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保费。优化调整社保费申报缴纳流程后,社保费征收模式统一为用人单位到人社、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接收人社、医保部门传递的单位和职工参保登记信息,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办理缴费工资申报,税务部门提供网上、掌上、办税厅等多种渠道受理申报缴费,自动向人社、医保部门回传缴费信息。

二、关于参保问题

根据国家五部委有关文件规定,优化调整社保费申报缴纳流程后,人社、医保部门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特殊情形的应缴费额。税务部门积极配合人社、医保部门采取措施,推进社保费参保扩面。

三、关于适用法律问题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目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税务部门履行征收职责。

四、关于加强征管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税务部门作为社保费征收机构,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保费的,全面落实了催报催缴提醒责任制。征前,梳理提取未进行全员申报工资清册,逐一提醒缴费单位及时申报缴费工资;征期中,查询并提醒未申报单位尽快完成申报缴费;征期后,通过电子税务局送达催报催缴文书。目前,正在与人社、医保部门密切配合,对新登记企业全员全险种参保、正常缴费企业非全险种参保等开展分析比对,减少“选择性参保”。逐步将社保缴费纳入税务信用评价体系。

五、关于征管流程问题

我市编制了优化调整社保费申报缴纳流程后的社保费征管流程图,明确了从登记、申报管理、催报催缴、欠费管理等工作事项。为更好服务缴费单位,市税务、人社、医保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梳理社会保险缴费政策执行口径,健全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制度,规范部门业务征管流程和标准,逐步建立全链条的信息化支撑体系,全面提升社会保险费征管效能。

六、关于优化服务问题

目前,全市企业社保缴费事项全部实行“网上办”、个人社保缴费事项实行“掌上办”,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 持续优化。为有效解决缴费人办理社保征缴业务“多头跑”的问题,税务部门会同人社、医保等部门,推行“税务+人社+医保”的“一窗通办”新模式,市本级和五个县区全部建成社保费征缴“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

七、关于信息化建设问题

优化调整社保费申报缴纳流程以来税务、人社、医保、财政等部门致力于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信息化建设,目前已建成用于部门之间信息传递的“信息共享平台”,可实现日常参保登记,参保变更、参保终止、缴费工资申报、社保费申报、权益记账、退费等业务数据部门共享,也基本实现了缴费单位“一网通办”。同时不断优化信息共享平台功能,进一步提升数据传输效率,提高数据准确性,确保数据时效性和可用性。

感谢赵月代表继续关注、支持社会保险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2025年3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的建议

赵月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社会保障力度的加大,无形中也在要求我们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水平。

   一、存在的问题

   1.劳动者参保意识不足。虽然社会保障制度在不断的推进和覆盖,但还是有部分人员意识不足,忽视了缴纳社保对自己未来权益的保障问题。

   2.用人单位法律意识不强。目前五项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综合费率为32%左右,有些用人单位一方面缺乏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考虑经济利益,忽视了对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保障,还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保(延期缴纳、虚报基数等)的情形。

   3.征管存在盲区。有些单位利用劳务派遣方式进行用工,对派遣单位是否为被派遣人员依法足额缴纳社保并未进行督促管理,甚至存在故意利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逃避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形。

   4.征管力度不够。由于目前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和征收隶属于两个不同的部门,容易出现管理脱节、监督制约不足的情况,致使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处于“自愿缴纳”+“滞纳金”的管理模式,社会保险费欠费问题依然突出,相关部门并未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采取手段主动追收。

   《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但实践中,相关部门基本没有履行上述职责。

   5.税务和社保部门的信息不一致。虽然税务和社保部门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建设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但是依然存在着基础信息收集难、各部门间信息不对称、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欠费催缴方式与管理信息系统不匹配等问题。实践中也出现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提供的数据不统一,增加了使用数据者的难度和困惑。

   6.征管流程尚需规范。虽然“税费同步征管”制度和模式的推行,确保了社会保险费在征管流程上的初步规范和有效运行,但是离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目前社会保险费核定权和征收权的分离,税务部门在扩大覆盖面、核实缴费基数等方面就很难解决在征收前就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缴费的快捷性,而且也影响了缴费的完整性。

  二、建议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意识。相关部门应在原来的工作上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参保的法律意识,提高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费的认识和思想意识,及时、自觉、足额纳费,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提供良好的基础。同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据《社会保险法》第61条的规定,在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同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一方面可以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缴费,另一方面也可以让个人了解自己的缴费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费或者及时依法维权。

   2.进一步强化征缴力度,依法征收管理。相关部门要将被动收款转为主动监管,一方面对少缴、不缴的行为进行核查,查实后依法予以处罚;另一方面,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责令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或者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追缴。

   3.进一步提高信息化建设,完善数据管理。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实现税务、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社保机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并建立起部门之间长效的联系和沟通机制,以实现各部门之间数据的有效传递和信息共享,也避免出现数据不一致的情形,满足统征社会保险费和数据使用者的需要。

   4.进一步协调各部门权责,明确权利义务。就目前而言,虽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已明确规定可以是税务部门,有关法律和规定已从宏观层面对部门权责进行了界定,但由于统征涉及不同的部门,客观上依然存在着交叉管理、权责脱节、管理成本相对较高等现象,有时甚至限制了税务部门征收职能的充分发挥。因此,还需协调明确各方的权责,为其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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