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37/202501-00015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5-01-24 发布日期: 2025-01-24 14:31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2026-01-24
名  称: 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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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1.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1-24 14:3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0

税务行政处罚信息归集汇总表

行政处罚决

定书及文号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决定作出时间

宿税一稽罚〔20255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安徽爱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91341302066516894M

经查明,该单位20206月至7月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费县兆普木材加工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金额1163716.79元,税额151283.21元,价税合计1315000.00元,用于抵扣税款,逃避缴纳增值税151283.2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589.83元。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对该单位逃避缴纳的增值税 151283.2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589.83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8.093653万元。

 

2025/1/22

宿税一稽罚〔20256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安徽华璧生物质高科技有限公司

91341323MA2NXGP8XF

经查明,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账簿,2024826日,我局依法向该单位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内整理好完整的账簿资料和记账凭证,该单位限期内未整改。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对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0.100000万元罚款。

2025/1/23

宿税一稽罚〔20257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宿州市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91341302779094011D

经查明,该单位20212022年度1.餐饮招待等支出未按规定计入业务招待费2.将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计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

3.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以上多列支出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3337.62元。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对该单位逃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337.62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0.166881万元。

202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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