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1.24)
税务行政处罚信息归集汇总表
行政处罚决 定书及文号 |
执 法 依 据 |
案 件 名 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 罚 事 由 |
处 罚 部 门 |
处 罚 结 果 |
处罚决定作出时间 |
宿税一稽罚〔2025〕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安徽爱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302066516894M |
经查明,该单位2020年6月至7月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费县兆普木材加工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金额1163716.79元,税额151283.21元,价税合计1315000.00元,用于抵扣税款,逃避缴纳增值税151283.2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589.83元。 |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对该单位逃避缴纳的增值税 151283.2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589.83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8.0936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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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 |
宿税一稽罚〔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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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安徽华璧生物质高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323MA2NXGP8XF |
经查明,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账簿,2024年8月26日,我局依法向该单位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内整理好完整的账簿资料和记账凭证,该单位限期内未整改。 |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对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0.100000万元罚款。 |
2025/1/23 |
宿税一稽罚〔2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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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宿州市江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91341302779094011D |
经查明,该单位2021至2022年度1.餐饮招待等支出未按规定计入业务招待费2.将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计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 3.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以上多列支出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3337.62元。 |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对该单位逃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337.62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0.166881万元。 |
2025/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