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37/202501-00001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5-01-02 发布日期: 2025-01-02 11:29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2028-01-02
名  称: 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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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1-02 11:29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0

税务行政处罚信息归集汇总表

行政处罚决

定书及文号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决定作出时间

宿税一稽罚〔202470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宿州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1341324MA2ND7P78Y

经查明,该单位1201861日无偿向王某个人提供借款1200万元服务,未视同销售服务申报纳税。2、将自产产品住宅1609.60平方米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未视同销售,未计收入3863040.00元(含税)未申报纳税。上述违法行为逃避缴纳的增值税 420095.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004.80元。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对该单位逃避缴纳的增值税 420095.99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21004.80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2.055043万元。

 

2024/12/31

宿税一稽罚〔20247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913413020557695977

经查明,该单位1、研发费用中多列支人员工资多加计扣除208278.30元;2、非研发设备计入研发费用多加计扣除139742.72元;3、动力费用中电力费用多分配到研发费用多加计扣除195409.66元。上述违法行为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50836.01元。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对该单位逃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836.01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541801万元。

2024/12/31

宿税一稽罚〔202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宿州市卫国混凝土有限公司

91341302075631667A

经查明,该单位2022年未取得发票暂估入账原材料金额419154.32元,已计入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上述违法行为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104788.58元。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对该单位逃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4788.58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5.239429万元。

20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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