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8.5)
税务行政处罚信息归集汇总表
行政处罚决 定书及文号 |
执 法 依 据 |
案 件 名 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 罚 事 由 |
处 罚 部 门 |
处 罚 结 果 |
处罚决定作出时间 |
宿税一稽罚〔2024〕4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安徽绘华建筑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
91341324MA2TG5HA83 |
经查明,该单位取得由江文亮提供的淄博晟速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1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7001900204,发票号码70575896-70575910,开票金额1481874.06元,税额14818.74元,价税合计1496692.80元),已入账计入2021年度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对该单位取得上述发票行为处以罚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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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31 |
宿税一稽罚〔2024〕4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金联安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 |
91341300MA2MXPTJ9J |
根据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包检刑不诉〔2023〕194号),该单位在无真实业务情况下,通过合肥晨鸟贸易有限公司和合肥成久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1136185.74元,税额147739.26元,价税合计1283925.00元,并均已认证抵扣。因你单位犯罪情节轻微,已经补缴全部税款,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你单位不起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补税款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136185.74元,税额147739.26元,价税合计1283925.00元,其中:2019年10份,金额783734.42元,2020年4份,金额352451.32元)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已于2022年9月23日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147739.2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341.75元);应补缴2019-2020年企业所得税24452.74+10372.40=34825.14元。 |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对该单位上述逃避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50%倍罚款即9.645308万元。 |
2024/8/1 |
宿税一稽罚〔2024〕4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宿州赫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
91341302MA2RY49W06 |
经查明,1.该单位2020年至2022年实际营业收入为13718704元,申报营业收入共计2231618.46元,合计少申报收入11487085.54元,逃避缴纳增值税33628.7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77.01元、印花税185.10元。2.2023年8月8日,向该单位下发《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要求该单位提供账簿资料和原始凭证,该单位期限内未提供账簿资料;2023年8月10日,向该单位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限期内整理好完整的账簿资料和记账凭证,该单位在限期内未整改。 |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1. 对该单位上述逃避缴纳的增值税33628.7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77.01元、印花税185.10元处以0.5倍罚款即17495.46元。2. 对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1000.00元罚款。 合计处以罚款1.849546万元。 |
2024/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