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37/202404-00014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4-04-02 发布日期: 2024-04-03 08:10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划重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划重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4-03 08:10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0

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今天带你了解: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至8%↓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主体】所有企业

【申报方式】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