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税务局2024年第一季度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关于“聚民意,惠民生”行动省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的答复
王平信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宿州市创新型领军人才的奖励不缴个人所得税”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宿州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奖励不符合个人所得税免征规定,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宿州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奖励属于宿州市设立的奖励项目,不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应依照“偶然所得”项目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市级税务机关没有立法权和税收豁免权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历经7次修订,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是根据1994年发布的个人所税税法制琮,2018年进行了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与新《个人所得税法》同步施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均属于国家层面立法,市级税务部门没有制定个人所得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权限,也没有免征个人所得税权限。
感谢你对宿州税务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办复类别:C类
联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联系电话:0557-3928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