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2024.1.15)
税务行政处罚信息归集汇总表
行政处罚决 定书及文号 |
执 法 依 据 |
案 件 名 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 罚 事 由 |
处 罚 部 门 |
处 罚 结 果 |
处罚决定作出时间 |
宿税一稽罚〔2024〕2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宿州英达思电子有限公司 |
91341394MA2W8J2R92 |
该单位2021年7月26日取得安徽省汇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134132122281,发票号码00017185,车价及价外费用172389.38元,税额22410.62元,价税合计194800.00元),购买车辆时,同时取得现代服务费和保险服务费发票(发票代码3400211130,发票号码09508566、09663451,开票金额合计8974.46元,税额合计538.46元,价税合计9512.92元),于2021年7月份将上述3张发票认证抵扣。该单位提供说明材料,该车辆实际购买人和使用人均为李某某,购车资金由李某某在购车前转账到该单位对公账户上,车辆于2021年7月30日过户给李某某。该单位已于检查前自行补缴增值税22949.0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06.43元,该单位利用他人购买车辆行为多抵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其行为已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 |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对该单位逃避缴纳的增值税22949.0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06.43元处50%倍的罚款,即12277.76元。 |
2024/1/10 |
宿税一稽罚〔2024〕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宿州市云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913413020739345929 |
该单位2022年9月27日开具给黑龙江省盛枭实业有限公司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4132100104,发票号码:04367580~04367581;金额1510234.03元,税额0.00元,价税合计1510234.03元,货物名称为林业产品),真实苗木款为748343.00元,剩余761891.03元为多开的发票金额,多开的金额是陈某某(黑龙江省盛枭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唐某某告诉你单位多开的,你单位通过资金回流方式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对该单位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处500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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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 |
宿税一稽罚〔2024〕4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安徽泗州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 |
91341324MA2MUUWJ5P |
该单位2021年12月-2022年1月接受江苏维特尼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开具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213130,发票号码:07397034-07397041、代码:3200214130,号码:12528760-12528775,认证金额合计2288141.60元,税额297458.40元,价税合计2585600.00元,货物名称:*金属制品*EPD悬挂输送线和*其他机械设备*驾驶室装配线)。经查上述发票为虚开,检查组核查相关账簿资料及认证详单,该24份发票已在2022年1月认证抵扣297458.40元,上述发票结转到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上,未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该单位于2023年7月31日已自行更正缴纳增值税297458.40元和滞纳金60384.06元。 |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对该单位逃避缴纳的缴增值税297458.40元处以50%的罚款即148729.20元。 |
2024/1/11 |
宿税一稽罚〔2024〕5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宿州梓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91341302MA2TURDG8C |
该单位2022年10月28日开具给黑龙江省盛枭实业有限公司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作废2份,正常发票6份(发票代码:034132100104发票号码:05219408~05219413;金额4706006.00元,税额0.00元,价税合计4706006.00元,货物名称为林业产品)。真实苗木款为1077886.00元,剩余3628120.00元为多开的发票,多开的金额是陈某某通过唐某某告诉其多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该单位通过资金回流方式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对该单位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处50000.00元罚款。 |
2024/1/11 |
宿税一稽罚〔2024〕6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款第二项 |
宿州市腾邦商贸有限公司富东加油站 |
91341302348741993T |
该单位存在通过第三方收取销售款项不计收入及账外经营少申报缴纳税款的违法事实: 2020年度少计收入2499426.56元、2022年度少计收入27029095.23元。逃避缴纳增值税1338393.13元、城建税66919.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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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对该单位逃避缴纳的增值税1338393.13元、城建税66919.66元给予1倍罚款合计即1405312.79 元。 |
2024/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