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37/202304-00021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3-04-20 发布日期: 2023-04-20 14:33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新闻发布会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新闻发布会

来源: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4-20 14:33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0

发布人: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左学正,市税务局法制科科长马芹,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副科长张明,市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四级高级主办朱东

参会媒体:拂晓报|宿州市广播电视台|人民数字|中安在线|宿州发布

访谈时间:2023年4月13日

发布地点:宿州市新闻发布厅

发布单位:宿州市政府新闻办

访谈摘要: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相关情况



主持人: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左学正、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法制科科长马芹、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副科长张明、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四级高级主办朱东向各位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相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拂晓报、宿州广播电视台、人民数字、中安在线、宿州发布,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到来。

首先,请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左学正发布有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左学正


左学正:

谢谢主持人。感谢新闻界的朋友,很高兴在这里和大家见面。首先,借此机会,我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衷心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及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正式启动我市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全市税务系统将紧紧围绕“税惠千万家 共建现代化”主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广泛宣传税务部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积极探索。税收宣传月期间,我们开展的活动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一)举办安徽省首家税收法治主题公园开园典礼。宿州市税收法治主题公园是安徽省首家税收法治主题公园,经过精心设计施工,今天正式开园。公园结合地域特点、历史底蕴、人文资源、税务文化等要素,寓教于乐、寓学于趣,潜移默化地将税收法治理念融入到百姓生活中,该公园填补了安徽省税收法治宣传教育景观阵地建设的空白,推动全市税收“八五普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组织开展“深学细悟二十大 税收服务现代化”系列宣传活动。全市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组织主流媒体与税务媒体联合采访,开展“落实二十大税务在行动”、“两会精神看落实”等专题宣传,通过撰写综述、通讯报道,制作短视频、海报、 H5等新媒体产品,在网站、报纸开设专栏等形式,集中报道全市税务系统深入开展主题教育的特色做法和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

(三)组织开展“十年春风送暖 税收助力发展”系列宣传活动。配合省局组织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系列宣传,主动协调地方主流媒体,深入基层采访,加大宣传报道力度;邀请企业家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各类媒体,讲春风感受、讲惠民故事;召开税务、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座谈会,多方“面对面”话春风;制作宣传展板和海报折页,开设网站宣传专栏和微信公众号宣传专题,录制网上课程,广泛宣传“春风十年”做法成效和“春风今年”便民举措,力求做到一年四季讲春风,讲故事、讲感受、讲效果;依托各级主流媒体话春风,有声音有图像有文字。

(四)组织开展“代表委员话税收 畅谈发展新思路”系列活动。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常态化做好代表委员联络沟通,通过上门走访、座谈会、“云走访”等方式,积极联系经济界、企业界代表委员,汇报工作亮点,倾听意见建议,倾力纾困解难,邀请代表委员说税评税;高质量高标准做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及时主动高效回应代表委员关切,充分吸收借鉴建议提案中的真知灼见,促进税收工作不断提升,确保“办理一份建议提案,赢得一份理解支持”。

(五)组织开展“税法伴我行”系列税收普法活动。在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开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税法“六进”活动;积极参加税务总局第四届“税官讲税法”青少年普法视频征集活动,重点用好《税法教育读本》系列辅导教材,选派优秀讲师深入校园、税收普法教育基地等开展宣讲。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发挥普法志愿者作用,通过税收普法讲师团、公益宣传大使等形式,深入开展税收普法实践;借助“学雷锋”志愿服务团队、群团组织等积极融入群众,在志愿活动中普及税费知识。

(六)组织开展“多彩文创潮玩税宣”税收文创产品征集推送活动。市税务局配合总局、省局开展统一创意征集、各地设计开发的“1+N”税收文创产品系列宣传活动。全市各级税务机关积极参与总局组织开展的税收文创产品设计征集活动,创作和报送税收文创logo、卡通形象及产品创意等;结合税收文物史料、地方传统文化等,开发制作一系列特色鲜明、富有创意、贴近纳税人缴费人日常生活的税收文创产品;积极拓展文创产品推介渠道,通过办税服务厅、税收普法教育基地等线下途径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进行推广,通过艺术性、趣味性、实用性兼具的税收文创产品,拉近与社会公众的距离,进一步讲好税收故事,传播税务文化。

(七)组织开展“税费支持强动能 利企便民添活力”网络接龙活动。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围绕税费优惠政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设置讨论话题,依托微博、微信等平台开展网络接龙活动,积极发挥税务新媒体矩阵作用;组织全市税务新媒体接续发布话题相关海报、图解、动漫、短视频等公众喜闻乐见的宣传产品,并邀请主流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展现税费政策助力高质量发展的新成效、便民办税缴费服务带来的新体验;结合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紧密联系广大群众,尤其是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切身利益的特点,多渠道、多方式、多维度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八)组织开展“光影中的税月”税收影视歌曲作品宣介活动。全市各级税务机关积极参加税务总局举办的北京国际电影节·第30届大学生电影节“中国税收”特别单元活动;参加中国税务报社组织开展的第四届“税眼看发展”全国短视频大赛,努力推出一批优秀税收影视作品;借助电台电视台、户外媒体平台、网站新媒体等渠道开展税收题材影视作品展播,并结合《红心向党税歌嘹亮——税务主题歌曲集》,开展税务主题歌曲传唱活动;参加中国税务杂志社举办的“税心永向党 唱响新征程”税收歌曲音乐短片展播活动,传播税收好声音,展现税务新形象。

开展好上述活动展现的是成效,反映的是实绩,我们将持续推进办税缴费服务提质增效,擦亮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优秀单位品牌,让便民办税春风四季常在。


主持人:谢谢左总的情况介绍,下面请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法制科科长马芹介绍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法制科科长马芹


马芹:

2020年12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方案》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纳税人的依申请税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切实减少证明材料报送,加强事中事后公正监管,创新服务管理理念和方式,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税务机关。

根据工作方案要求,2021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首批共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标志着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正式实施。

承诺方式是: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针对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明确了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还明确了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2023年3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二批次共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截至目前共12项证明事项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极大得方便了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自2021年7月份以来,共93户次纳税人选择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纳税人办事繁、办税难等问题,持续优化了税收营商环境。下面对12项证明事项进行解读。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一)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1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4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5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6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二)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1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2 公共汽电车辆

认定表 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3 专用车证 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

2.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4 家庭成员信息

证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5 家庭唯一生活

用房证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6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相关政策具体内容已通过办税服务厅、宿州税务公众号以及政务外网发布,纳税人可以自行查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业、零售、仓储行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知》所述六大行业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具体为:住宿餐饮业包括住宿业、餐饮业两类;文体娱乐业包括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五类;交通运输业包括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邮政业八类;旅游业包括旅游会展服务、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城市公园管理、游览景区管理四类;零售业一类;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其他仓储业六类。纳税人办理营业执照时确定的行业类别,属于六大行业之一的,可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

二、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便捷享受政策,对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办理免税。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电子税务局直接办理上述免税。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在税源应税明细维护界面减免税信息栏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六大行业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 0008011607、六大行业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0010011607),即可办理免税。

三、纳税人既符合《通知》明确的免税政策又符合其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的,因本政策执行期限只有六个月,为简化操作,纳税人无需维护税源信息,直接享受其他免税政策即可。

四、纳税人既符合《通知》明确的免税政策又符合其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政策的,《通知》政策执行到期后,将税源的减免税信息维护为其他减税政策的减免性质代码,即可继续享受减税政策。

五、税务机关后续核查中发现纳税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的,及时追缴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六、《通知》所述免税的税款,为属期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税款。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免税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抵税,办理追溯享受。


主持人:感谢两位发布人。下面是记者答问环节,请各位记者在提问时先通报所在的新闻单位。




记者:谢谢介绍,2023年新出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广大纳税人都比较关注,请问纳税人可享有哪些减免增值税政策?

左学正:谢谢您的提问。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国家对税费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和优化,您刚才提出的问题就是调整和优化的内容之一,张明具体负责这方面工作,请他来详细介绍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副科长张明

张明: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业企业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主要内容是: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记者:谢谢介绍,2018年以来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其减税效应十分明显,请问2023年个人所得税新政有哪些变化?

左学正:今年国家在税费优惠政策安排上突出精准性,该优化的优化,主要体现在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个人所得税新政,目前主要体现在对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上。下面请朱东给大家介绍一下个人所得税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四级高级主办朱东

朱东: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半政策”。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简称减半政策)

(安徽:个体工商户是残疾人的,限额减免8000元)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实行“双定征收”,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

(三)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二、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略):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主持人:感谢各位记者的提问,谢谢各位领导的情况介绍和互动交流。希望广大媒体朋友对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推出各项服务措施,紧紧围绕“税惠千万家 共建现代化”履职尽责的工作情况广泛开展报道,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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