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212-00009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17-03-24 发布日期: 2022-12-02 09:19
文  号: 2017年第1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宿州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发布《非正常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宿州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发布《非正常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12-02 09:19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0

2017年第1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非正常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已经20161216日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宿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期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宿州规审-2017-34”,现予以公布。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524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宿州市国家税务局

非正常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为规范全市国税、地税系统非正常户协同管理,共享非正常户信息,形成管理合力,提高纳税遵从度,根据《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非正常户认定协作

(一)认定权限:全市国税、地税机关按照各自管理权限,依法认定非正常户。

(二)信息交换:全市国税、地税机关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或其它途径全面、实时共享双方的非正常户认定信息。

(三)认定处理:国税、地税机关在认定非正常户前,应当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查询功能或者查看前期另一方税务机关传递的非正常户信息,来了解另一方已经认定的非正常户信息情况,与本单位拟认定的非正常户进行比对,并视不同情况作以下核查:

1.本单位拟认定的非正常户,对方已经依法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由双方共同实施非正常户后续管理事项。

2.本单位拟认定的非正常户,对方未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应当请求对方协助核查。对方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电话通知、实地核查、停用网上办税通道等方式协助拟认定方查找并联系纳税人。

二、非正常户认定后协作

(一)联合非正常户公告:区县级国税、地税机关应当在每月底汇总本区域管辖范围本期认定的非正常户纳税人,在次月15日内传递对方税务机关,并于次月底前联合制作《非正常户公告》,在所在地国税、地税联合办税场所或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公告》应逐户注明认定单位。

管辖范围不同的区县级国税、地税机关,其认定的非正常户联合公告,由市级国税、地税机关按月实施。

(二)纳税信用评价:国税、地税机关应根据双方非正常户认定情况,及时调整纳税人信用级别。对认定的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法人代表或直接经营者,下同)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人,直接降为D级。

(三)日常追(跟)踪管理:国税、地税机关应协同加强对非正常户的追踪管理。一方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督促纳税人到另一方税务机关解除非正常户认定。

(四)后续管理:国税、地税机关应协同加强对非正常户的日常管理。对任一方认定的非正常户、任一方认定的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后,加强纳税评估,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三、非正常户解除协作

(一)非正常户解除权限:国税、地税机关应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受理纳税人解除非正常户认定申请,分别依法要求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予以行政处罚。

(二)非正常户解除协作:

1.国税、地税机关在依法解除非正常户认定时,提醒纳税人在另一方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状态。市、县(区)级国税、地税机关应当在每月底汇总本区域管辖范围本期解除的非正常户信息,在次月15日内传递对方税务机关。

2.国税、地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安徽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统一非正常户处罚标准。

四、非正常户注销协作

国税、地税机关对本单位已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且没有欠税也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拟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前,应当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查询功能,查询纳税人在另一方的管理状态。另一方未认定为非正常户的,不得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及时与纳税人取得联系,督促其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五、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本操作规程由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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