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211-00006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09-05-25 发布日期: 2022-11-30 11:33
文  号: 宿地税〔2009〕63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申报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928055

关于印发《宿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申报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11-30 11:33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0

宿地税〔2009〕63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宿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申报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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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申报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社会保险费申报征收管理,根据《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或个人,应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申报是缴费人依据法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界定缴费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地税机关掌握社会保险费征收信息的主要来源。

 第四条 缴费单位或个人可采取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等多种方式进行缴费申报。

 第五条 各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可按季、半年或一年进行缴费申报。

 第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缴费单位申报后,核对缴费基数,实行一票征收。

 第七条 缴费单位实行网上申报的,应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申报。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 《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申报清册》,缴费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社会保险费的 ,应当在逾期未申报清册中予以记录,并按程序进行催报。

 第九条 缴费人必须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宿州市社会保险费分类征缴管理办法》规定,根据缴费能力划分缴费类别,实施征缴分类管理。

 A 类:一般管理,列入当期征缴计划,足额征收。

 B 类:重点管理,列入当期征缴计划;及时掌握缴费单位的缴费、欠费、生产经营和工资发放情况,税管员催报催缴。

 C 类:另册管理,不列入当期征缴计划 。

 第十一条 征收机关对缴费单位申报内容审核无误后 ,根据缴纳方式和费种入库方式,开据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缴费人可以采取银行扣款、银行转账、委托银行收款、支票、电汇、现金、信用卡等多种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或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联网银行网点缴纳社会保险费 。

 第十三条 地税征收机关应建立 《社会保险费开票未入库清册》,缴费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分户制定《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对缴费单位进行催缴。

 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二)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费款。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原因之一,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能超过 6个月。

 (一)缴费单位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内;

 (二)缴费单位经营困难,依法停产整顿三个月以上的并且不能足额发放工资或发不出工资的;

 (三)自然灾害造成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停产期间的。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发生险种、级次错误或其他需要更正的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制发 《社会保险费收入更正通知书》送国库更正。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提出退库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批准机关核准后,主管地税机关及时制发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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