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宿地税〔2007〕61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局): 近期,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为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条例》、《实施细则》和《办法》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地方税制改革取得了新进展,有利于简化税制,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有利于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强化征管,实现车船税的源泉控管。全市地税人员要系统学习政策、准确把握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和领导,对税额调整、税源调查、宣传解释、征收管理等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和安排,积极做好条例、实施细则和办法的落实工作。 二、系统学习,宣传政策。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通过业务培训、政策讲解、组织考试等形式系统掌握法规、规章,做到人人知晓政策、准确解答政策、熟练执行政策。 (二)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政策。宣传依法纳税是宪法赋予的法律义务,宣传征免税范围、宣传各类应税车船的征税标准,宣传车船税缴纳规定和处罚措施。除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外,还应在办税服务厅和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场所通过张贴公告、免费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进行宣传。 为了做好宣传工作,市局印制了《车船税政策宣传册》,各地要将宣传册直接送到纳税人手中,做到人手一册,上门宣传辅导。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和运输公司的宣传,尤其要加强对个体车辆的政策宣传,确保每一台车辆有一份宣传册。 三、摸排税源,夯实基础。 由于车船税范围扩大、征税标准提高,因此各地要重新排查车辆,摸清税源。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利用交警、交通、海事、农机等部门的信息资源,结合系统税源管理台账,摸清基础数据,尤其要准确掌握新纳入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车船、新购置的车船以及个人车船的相关信息资料,建立和完善车船税税源数据库,通过车船税的征收数据与有关管理部门掌握的车船保有量数据的比对分析,进行纳税评估,夯实车船税的征管基础。做到辖区车辆有台账、车辆信息要全面、计税依据应充分,台账管理动态化。 各地应将辖区内的征免税车辆税源台账于10月底前上报市局(一科)。台账分应税车辆和免税车辆台账,应税车辆台账分货车、客车、摩托车和其他车辆,其内容包括车辆所属单位或车主、车牌号码、计税数量(自重吨位或载客人数)、应纳税额、已征税额等。 四、拟定办法,加强征管。 为便于政策落实,市局正在拟定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明确各税收要素的具体内容,包括纳税人和征免税车船范围、各类车船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管理意见。近期省局将召开业务工作会议,就全省车船税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市局将结合实际全面部署。 在今年的实际征管中,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市局不委托从事“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仍由主管地税机关征收今年的车船税。各地按照原标准已征收车船税的,低于新标准的应税车辆,要按差额补征;未征收的,按照新标准征收;对大型货运车辆按新标准征收的税额低于按旧标准已税车辆的车船税,各地应抵减明年应纳税额。对新购置的车辆,各地应按照新标准征收自入户的当月至年底前的当年应纳税额。对年检车辆,纳税人不能提供或未足额缴纳车船税税票的,交警驻征点应全额或差额补征当年应纳税额。 自明年1月1日起,市局将委托从事“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可以在纳税申报期内,自行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已自行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保险公司依据已税税票,不再代收代缴,但保险公司应将已税车辆的车牌号码和税票号码、已缴税额登记在保险单的备注栏里。对未自行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必须依法足额缴纳。对未缴纳今年应纳的车船税的纳税人,从事“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一并征收2007年至2008年度的车船税。 五、委托代收,加强辅导。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各地要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积极沟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及时做好政策宣传、业务辅导工作,制定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全面了解“交强险”业务特点和有关规定,充分估计代收代缴中可能出现的征管问题。各地要指定专人做好与保险公司的联系和沟通,防止出现应收未收、多收少收等违反《条例》、《实施细则》和《办法》的问题。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
(本件只发电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