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37/202205-0001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2-04-29 发布日期: 2022-05-09 10:29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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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5-09 10:29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0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工作会议要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发现已经失效及部分条款需要修改的文件各一个。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依据,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公告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修改的文件进行公布。

二、重点内容

已经失效的文件为:《转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宿国税发〔20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2020年3号宣布继续执行)。失效原因为:其制定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已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需要修改的文件为:《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宿地税函〔2013〕241号,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宣布继续执行)。修改原因为: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中对“个人自建并销售住房”附征率规定为3%,“二手房转让”附征率规定为1%,均未超过总局规定最大幅度。近年来随着征管形势变化,各地在执行的时候征收率往往不一致。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于2021年10月在《财产和行为税政策执行口径即问即答》(第一期)“不动产交易税收政策”部分对“不动产交易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如何确定?”的答复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省税务局统一确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为此,《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中相关对应规定征收率统一修改为1%。

2019年,安徽省税务局为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关于优化自然人取得临时经营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流程的通知》(皖税个便函〔2019〕17 号)规定:“临时经营所得代开发票随征个人所得税,按全省统一的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中除上述“个人自建并销售”及“二手房转让”外,其余行业关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附征率的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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