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优贝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宿税一稽罚告〔2022〕3号
宿州市优贝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1302MA2T42EK7R):
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三路与拂晓大道交叉口万达广场金街4-206)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月31日之前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取得加盟费(2018年10月100000.00元,2019年10月200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证据资料:1、纳税申报表;
2、账簿资料;
3、询问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2018年第四季度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100000÷1.03×3%=2912.6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规定,你单位2018年第四季度应补缴增值税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2912.62×7%=203.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单位上述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2912.6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3.88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558.2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